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中药材。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龙脑,申报商品编码2906199090,申报总价95040美元,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货物实际为4.1类危险货物(报告编号为2012001101),为法定检验商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商检和申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
日期:2023-06-08 15:52:56 阅读:216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