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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是一名法学院在校生,前几天去旁听了一起走私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质证时,法官总是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再强调不要辩论,留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请问在质证时不能辩论吗?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然此时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发表辩论......
日期:2017-11-28 14:24:00   阅读:1133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走私案  /  法庭调查  /  证据  /  辩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日期:2017-11-27 00:00:00   阅读:2807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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