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二项货物为涂料6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208909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7%,申报价格CIF15486美元。经查,申报第二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208201091,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7%,进口消费税税率4%,货物价值人民币134169.75元,且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366.7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3-03-22 15:19:35 阅读:74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