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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方便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强和规范各有关部门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
日期:2004-07-05 00:00:00   阅读:232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加工贸易  /  进口  /  涉证商品  /  转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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