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相关资料
5条数据
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危险化学品(甲基丙烯酸甲酯),属进口法检商品,货物重量42吨,货值25200美元。该单经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指令发送至抚州海关需开展目的地检验。10月23日,经抚州海关查检科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擅自销售给目的地国内公司,货物已卸货使用。...
日期:2023-09-20 20:30:24   阅读:306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安全技术说明书》中CAS No:80-62-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该企业出口的上述9.99吨甲基丙烯酸甲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且运输容器没有性能鉴定,该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因此构成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日期:2023-07-23 19:08:20   阅读:159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7日【实施日期】2018年02月28日【法律类别】反倾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
日期:2018-02-27 00:00:00   阅读:2298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号【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7日【实施日期】2018年02月28日【法律类别】反倾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1)。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新加......
日期:2018-02-27 00:00:00   阅读:2579次   所属:海关法库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
日期:2017-02-28 14:43:12   阅读:1690次   所属:海关法库
1/1页  共5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