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程序降温操作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198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CIF330000欧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的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186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9%),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520375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583970.8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56322.1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3-11-02 20:18:41 阅读:18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