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因为前几年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核销方面的操作被海关认为走私,但是后来的走私偷逃税认定书认定我公司逃税达到500万,但是实际上我们认为没有这么多,理由是这部分料件涉及到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是交过税的,海关并没有扣除。请问这种情况,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我们要向法院提出来,还是要向原来办案的海关提出来?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
日期:2018-10-15 12:41:03 阅读:123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