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货物聚苯乙烯一票,申报总价C&F价11796.85美元,中报税则号列为39031100.00,进口关税税率11.5%,增值税税率16%。经海关查验并化验鉴定发现,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0319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6.5%,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入民币4725.41元。此外,当事人还于2018年6月13日从天津海关申报进口同品名货物聚苯乙烯一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进口实际货物与此次涉案货物为同种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0319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日期:2023-07-10 20:55:44 阅读:24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