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唐山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0票氨基磺酸胍;在京唐港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5票氨基磺酸胍,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3票氨基磺酸胍。其中案件查发时货物处于通关环节。经石家庄海关对关区出口氨基磺酸胍提请商品归类,广州归类中心作出W-2-5100-2019-0055号《归类指导意见》,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29252900项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该部分申报货物数量为379.8吨,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125766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53773元。...
日期:2023-08-15 19:13:09 阅读:25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