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
日期:2006-11-15 15:14:00 阅读:2135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