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环氧树脂(导电银膏),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申报数量为18.99千克,申报总价为FOB32225.4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审核,上述货物含有γ-丁内酯,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未提供。另经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含有γ-丁内酯货物4票,申报品名均为环氧树脂(导电银膏),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9,申报数量分别为27.03千克、16.98千克、16.98千克和18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FOB30673.77美元、FOB27580.21美元、FOB28705.12美元和FOB28715.26美元。上述货物均含有γ-丁内酯,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进口时未提供。...
日期:2023-03-10 12:43:20 阅读:386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