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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铭德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日期:2008-05-03 15:31:00   阅读:471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重点  /  旧机电产品  /  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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