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案评 > 全部
 
海关律师案评
    就近期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涉及跨境电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被冠以“伪报贸易性质”之名,其入罪的常见依据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禁止二次销售”。那么,禁止二次销售的法律依据何在?其能否作为走私行为的要件?这些都是争议不断的问题。
    谢婷婷/责任律师  2024-12-31海关律师案评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实践中,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出口的货物系属军品,未向海关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卢攀/兰迪海关部  2024-12-30外贸进出口管制
    装货单、订舱单等不属于按规定要求备案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或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若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装货单等相关资料,笔者认为不属于“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形,若税务局要求企业返纳退税款,对应的法律政策依据不足。
    吴武铃/责任律师  2024-12-29出口退税争议及刑事辩护
    只有禁止出境的文物,没有禁止进境的文物。
    陆怡坤/责任律师  2024-11-30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 < 1 > >| 共11页  前往
102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