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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化妆品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31 17:11: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614次

一、案例介绍

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另案处理)通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并由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二次销售牟利。根据查问笔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1刑初30号、海关信息中心调取的跨境电商进口报关数据、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注册资料等证据,经沈阳桃仙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1951.37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79万元人民币。

二、处罚依据

1.《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海关认定当事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再淘宝店铺二次销售牟利,是走私行为。可见,此种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商品的行为被评价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消费者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作为个人使用的最终产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 因此,相较于一般贸易,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在限值内进口商品能够享受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可以少交税,故当事人为了牟利,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了国家税款,构成走私行为,进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

就近期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涉及跨境电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被冠以“伪报贸易性质”之名,其入罪的常见依据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禁止二次销售”。那么,禁止二次销售的法律依据何在?其能否作为走私行为的要件?这些都是争议不断的问题。还需要提及的是,很多跨境电商推单行为至今仍被定性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这样定性与其危害性相当吗?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详见海关律师团队孙国东律师文章《跨境电商走私中的伪报贸易性质探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1.人物简介谢婷婷,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证号:14403202411475521擅长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法律服务2.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在读东北财经大学 管理学学士3.执业经验自2022年正式执业以来,专注于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事务的全流程风险防控,在走私犯罪辩护及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专业优势。执业期间累计参与办理多起走私刑事案件,擅长通过海关商品归类、计税价格认定、贸易方式分析等专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注重刑事合规与行政调查程序的衔接应对。执业领域覆盖跨境电商、免税商品、技术进出口、加工贸易、边民互市等重点监管行业,针对新型走私手段及海关监管政策变化建立专项研究体系。执业过程中形成"三位一体"服务体系:通过证据链审查精准识别执法漏洞,依托类案大数据分析预判案件走向,结合企业合规整改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变更、稽查程序中的税款争议化解等方面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4.业绩代表(1)某跨境电商转运平台暴雷引发的代购走私案,针对"刷单"与"伪报"的定性争议,通过构建"平台责任切割+主观故意排除"双轨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委托人成功争取不起诉。(2)福建某加工贸易企业包税走私专项辩护,促成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在海南某套代购走私案中,最终争取到缓刑判决。(4)某国际物流企业负责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获证据不足不批捕。(5)协助某企业为境外委托技术开发所涉协助费用的稽查活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减少百万税收损失。(6)某贸易公司因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麦片被海关认定构成低报价格走私,多次与海关交涉,提交法律意见,参与听证,终获撤销行政处罚。(7)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申诉案,在办。(8)某企业因境外采购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办。5.工作语言中文、英文6.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742083043电子邮箱: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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