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期间,W某将采购自境外的部分宠物粮分销给H某(另案处理),H某在国内淘宝店铺(非跨境电商渠道)上架W某的宠物粮,在消费者下单购买后,H某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订单信息汇总转发给W某,W某将这些订单信息整合发送至A公司(另案追究刑事责任)。A公司再将上述商品订单转发给B公司(另案追究刑事责任)将货物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通关进口。W某及H某通过上述方式将二次销售的商品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入境,共计2万余件,完税价格约600万元人民币。
二、处罚依据
1.《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案例评析
(一)案件特点与违法模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虚构跨境电商交易,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宠物粮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从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其违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 利用跨境电商政策漏洞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关税暂按0%、增值税和消费税按70%征收,但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二次销售。W某等人通过伪造消费者订单信息,将本应适用一般贸易税率的批量进口商品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以此降低税负。
2. 走私链条分工明确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形成“境外采购—境内分销—伪造订单—虚假申报”的完整链条。W某负责货源采买和信息传递,H某负责国内销售,A、B公司则负责虚假申报通关,各环节紧密配合,隐蔽性强。
3. 偷逃税款数额较大
涉案商品达2万余件,完税价格约600万元人民币,若按一般贸易方式计算,偷逃税款金额较高,对国家税收造成较大损失。
(二)法律适用分析
1.走私行为的认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走私行为的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本案中,W某等人故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商品,属于典型的“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符合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严格区分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模式,不得为降低成本而伪报贸易性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此外,企业应加强对合作方的合规审查,避免因关联方违法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B公司就因参与伪报被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时,应确保商品确属个人自用,避免参与“刷单”或协助走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四、宠物粮进口合规要点剖析
1.进口饲料(宠物粮)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包装问题
我国对进口宠物粮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主要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监管要求包括:境外生产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产品需列入准入目录;进口鸡鸭肉、骨粉等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宠物粮必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提供原产地证书、官方检疫证书、成分检测报告及符合标准的中文标签。海关将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重点核查产品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产品将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同时规定进口饲料包装必须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散装饲料需在海关监管下完成包装和标签加贴,动物源性饲料还需按要求标注饲用范围。
2.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宠物粮
跨境电商进口宠物粮需严格遵循以下合规要求:首先,产品必须来自海关总署批准的准入国家且由备案工厂生产,成分需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标准;其次,境内进口商需完成海关备案并取得进出口资质,境外企业则必须通过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审批,且需指定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第三,清关时需提供原产地证、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合同等完整文件,含动物源性成分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接受海关查验和抽样检测;第四,产品包装必须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完整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原产国等信息;最后,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企业需额外完成跨境电商备案,并遵守单笔5000元、年度2.6万元的交易限值规定,同时需持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抽检工作。建议进口商定期核查海关和农业农村部的最新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3.个人邮寄、携带宠物粮
我国对个人邮寄或携带宠物粮入境有严格规定,主要涉及检疫和数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规定,动物源性饲料以及含(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的宠物食品一律禁止入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因此,个人允许少量携带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宠物粮,但限于合理自用范围,超出部分需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检查;基于现行监管要求,建议个人消费者优先通过国内正规渠道或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宠物粮,其中跨境电商采购需遵守单笔5000元、年度累计2.6万元的交易限额规定。需特别注意的是,违规携带或邮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没收及最高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海关律师提醒
本案揭示跨境电商进口的典型走私模式,以伪造订单方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偷逃税款并逃避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监管。因此,企业进口宠物粮时需特别注意以下要点:其一,严格区分贸易方式,禁止“刷单”伪报;其二,进口宠物粮须完成生产企业备案和产品登记;其三,含动物源性成分需办理检疫许可。此外,个人消费者应注意禁止携带含肉宠物粮入境、跨境电商购买需符合个人自用和限值要求等规定。如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将面临货物没收、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