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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铬合金出口税号申报不实案例评析:违规与走私之别
发布时间:2025-06-30 16:35:03  作者:谢婷婷     浏览:132次

在进出口贸易领域,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准确申报税号等各项要素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天津东疆海关曾查处一起出口硅铬合金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案。鉴于此类案件较为频发,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剖析与评价。

一、案件回顾

2020年5月11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硅铬合金,申报税则号列72025000.00,监管条件为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并报送化验,实际货物为其他铁合金,应归入税则号列72029991.99,监管条件同样为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查,由于当事人公司业务员在向海关申报时对所出口货物归类理解错误,从而造成了此次的申报错误。经计核,此次申报不实涉及货物价值732744元。基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海关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企业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二、处罚依据

1.《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律师评析

(一)案例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处罚分析

1.行为性质:构成“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企业出口货物时将实际为“其他铁合金”,税则号列72029991.99,误报为“硅铬合金”,税则号列72025000.00,虽两者均需出口许可证,监管条件一致,未逃避许可证管理,但税则号列申报错误直接导致海关对货物的归类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出现偏差,属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情形。

2.主观过错:“理解错误”不影响违规认定,但影响处罚幅度。

企业主张“业务员对货物归类理解错误”,属于过失过错。海关行政处罚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要求主观故意,只要存在申报不实且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客观事实即可构成。但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而非故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会影响处罚轻重——本案中海关结合“非故意”、“未造成重大危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处以2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依据的合法性。

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处罚)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申报不实的规定作出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同时,涉案货物价值73万余元,但因未涉及偷逃税款(两税号出口税率均为0)或逃避许可证管理,未造成更严重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万元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处罚适当。

(二)反向情形的法律分析:若实际为硅铬合金却报成其他铁合金,是否构成走私?

若企业实际出口硅铬合金,却伪报为其他铁合金,其行为性质需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综合判断:

1.是否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的核心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或逃避国家禁止/限制性管理”。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走私:

假设两税号对应出口税率不同:例如,若硅铬合金出口税率高于伪报的税则号列,企业通过伪报品名降低税率,导致偷逃应纳税款,即构成“走私行为”,若偷逃税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假设硅铬合金属于更严格的监管范围:即使两税号均需出口许可证,但若硅铬合金存在额外限制,如配额管理、特殊审批,而伪报的税则号列无此类限制,企业通过伪报逃避该限制,也可能构成“逃避国家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

反之,就本案举例的这两个税号而言,其出口税率、监管条件完全一致,若实际为硅铬合金却报成其他铁合金,企业伪报品名仅因归类错误,无逃避税款或限制的故意,则仍属于“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构成走私。

2.若构成走私的处罚标准。

行政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可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能处偷逃应纳税款或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罚款。

刑事责任:若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个人)或50万元以上(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1至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

(三)企业申报义务与风险防范

1.如实申报是法定义务:进出口企业需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归类错误即使出于过失,仍可能构成违规。

2.主观故意是区分“违规”与“走私”的关键:若存在故意伪报以逃避税款或监管限制的目的,可能升级为走私;过失导致的申报不实一般按违规处理。

3.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货物归类审核机制,对业务员进行海关法规培训,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报关机构或归类咨询机构协助,避免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申报错误。

本案的处罚结果体现了海关对“过失违规”与“故意走私”的区分处理,既维护了海关监管秩序,也兼顾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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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1.人物简介谢婷婷,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证号:14403202411475521擅长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法律服务2.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在读东北财经大学 管理学学士3.执业经验自2022年正式执业以来,专注于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事务的全流程风险防控,在走私犯罪辩护及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专业优势。执业期间累计参与办理多起走私刑事案件,擅长通过海关商品归类、计税价格认定、贸易方式分析等专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注重刑事合规与行政调查程序的衔接应对。执业领域覆盖跨境电商、免税商品、技术进出口、加工贸易、边民互市等重点监管行业,针对新型走私手段及海关监管政策变化建立专项研究体系。执业过程中形成"三位一体"服务体系:通过证据链审查精准识别执法漏洞,依托类案大数据分析预判案件走向,结合企业合规整改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变更、稽查程序中的税款争议化解等方面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4.业绩代表(1)某跨境电商转运平台暴雷引发的代购走私案,针对"刷单"与"伪报"的定性争议,通过构建"平台责任切割+主观故意排除"双轨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委托人成功争取不起诉。(2)福建某加工贸易企业包税走私专项辩护,促成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在海南某套代购走私案中,最终争取到缓刑判决。(4)某国际物流企业负责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获证据不足不批捕。(5)协助某企业为境外委托技术开发所涉协助费用的稽查活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减少百万税收损失。(6)某贸易公司因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麦片被海关认定构成低报价格走私,多次与海关交涉,提交法律意见,参与听证,终获撤销行政处罚。(7)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申诉案,在办。(8)某企业因境外采购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办。5.工作语言中文、英文6.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742083043电子邮箱: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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