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案评 > 出口退税争议及刑事辩护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退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4-09-25 09:35: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91次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9月6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指出海外仓的两种业务模式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与一般贸易相比,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存在特殊性,导致跨境电商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兰迪税务律师将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与大家分享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退税风险。

一、海外仓业务模式

模式一:国内企业A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B,境外公司B收到货物后,存入海外仓库,以境外公司B的名义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给消费者。

模式二:国内企业C将货物出口到其在境外的海外仓库,以国内企业C的名义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给消费者。

一般情况下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的货物;

3.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收汇的货物。

与模式一相比,模式二的出口退税风险更大些。在模式一下,国内企业A将出口报关离境的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B,即财务上已经做了销售处理,由境外公司B支付货款给国内企业A,与一般贸易相似,对应的出口退税风险比较小。

但在模式二下,国内企业C出口的货物并没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即货物报关离境后,财务不会做销售处理;只有等到将货物销售给最终的消费者后,财务才会做销售处理,从而满足出口退税申报的条件;与模式一相比,由于申报出口退税条件成立的时间延迟了,即跨境电商企业更晚拿到出口退税款。此外,如果国内企业C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重要依据是FOB离岸价,即用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申报出口退税,但因销售滞后,导致实际销售价格与报关单上的FOB价存在偏差,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指示交货模式下备案单证不符要求的风险

为了降低出口退税的风险,有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如下的业务模式,即国内企业以一般贸易形式将货物销售给香港关联企业B,作为跨境电商主体的香港企业B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货物给最终消费者,由国内企业A直接发货给最终消费者。

截屏2024-09-25 09.38.31.png

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国内企业A按照香港企业B的指示,将货物发给最终消费者或者海外仓后,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且所有的货款均由香港企业B来支付,有利于缩短国内企业A申请出口退税的周期。但在这种指示交货的模式下,可能存在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不符合要求的风险,以及被税务局工作人员质疑的风险,如:

1. 备案的出口合同,卖方是国内企业A,买方为香港企业B;

2. 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为国内企业A,境外收货人为最终消费者;

3. 提单上的发货人为香港企业B,收货人为最终消费者。

有时税务局工作人员会提出疑问: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与出口合同的不一样,以及如何证明提单上的货物就是国内企业A出口合同载明的货物呢?

对此,兰迪税务律师的建议如下:

1. 在出口合同中明确指定的收货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指定的收货人信息,就可以对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解释,打消其对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与出口合同的买方不一样的疑虑。

2. 国内企业A应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且确保提单上的货物与出口合同载明的货物一致;香港公司B也应留存与最终消费者的沟通记录,确保最终消费者收到的货物就是国内企业A出口的货物。若税务局工作人员有相关疑虑,国内企业A可提供该证据进行解释。

此外,因跨境电商企业采用拼箱的方式运输,可能导致提单上载明的品名、数量与报关单不符;采用UPS和DHL等空运方式时,运单(提单)的时间早于报关单的时间;由于出口货物较多,运输单证(如入仓签收单、送货单、载运清单、提单)等资料中的信息不匹配而未及时发现与修改等.....最终都可能因相关资料不匹配、无法核实货物真实出口情况等,面临被税务局追缴退税款的风险。

 

三、触发买单配票风险预警(口岸数、货代数、报关单尾数)

随着大数据的应用以及智慧税务的推广,税务系统已开发了很多模型,可对日常出口退税的合规风险提出智能预警;若口岸数和货代数偏多、报关单尾数差异大等,都可能触发买单配票的风险预警,而被初步认定企业存在涉嫌骗税的风险。笔者曾经接到的一个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咨询案件,即是由于上述原因而收到了税务局的问询,税务局对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疑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企业多次在同一天从同一海关出口商品至同一国家,报关单尾号相差过大;

2. 企业短期出口同一商品(检测仪)至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口岸数均超过5个;

3. 企业短期出口同一商品至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美国,货代数量均超过5个。

以上疑点其实与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紧密相关,该出口企业采用的是上文提及的海外仓业务模式一进行交易,即虽然将货物销售至境外关联方,但货物实际按境外关联方(跨境电商主体)的指示发货至海外仓或者最终消费者,实际收货人与合同中的购货方可能为不同主体。通过这种跨境电商模式进行海外销售,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上述情形,具体如下(每个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以下仅为笔者根据办案经验的简单罗列):

报关单尾号相差大的原因:为了境外关联方的后续上架管理,出口企业按照产品名称和品牌等维度单独做报关资料;货代在不同时间上门提货,分别做报关资料,但实际是在同一天出口离境等。

口岸数量多的原因:因为跨境电商出口的产品多、数量大,出口企业会结合货物的属性(是否带电,如电池检测仪)、物流成本、交货的时效性要求等选择不同的物流运输方式,因物流运输方式不同,导致选择的报关口岸也会有差异。

货代数量多的原因:与出口企业选择的物流方式多样化有关;另外前几年因疫情等影响,货代公司的物流资源不稳定,需要选择多个货代公司进行合作,以降低物流风险。

由此可知,因跨境电商的业务特殊性,涉及的产品多、数量大、出口口岸多、合作的货代数量多等,与一般贸易存在很大的差异,最终触发买单配票风险预警,导致被税务局问询。若跨境电商企业能事先做好出口退税合规,满足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要求,并留存相关书面证据,日后即使面临税务检查也能从容应对。


附件: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pdf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 联系电话
    15338783879
  • 电子邮箱
    wuling.wu@landinglawyer.com
  • 执业证号
    1440320201126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