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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
    发布时间:2007-02-12 16:28:00  来源:  浏览:2737次

         

                                                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7日,某海关发现民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汇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的集成电路16万余件,申报商品编码85422900(该编码关税税率为0%)。经查,实际货物是储存卡片,商品编码85239000(该商品编码关税税率为8.3%。海关于2005年2月1日立案对民汇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在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民汇公司曾先后多次委托其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集成电路IC”924288个,申报价值共CIF1014127.87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422900,在上述进口的货物中,储存卡片3万余个,价值CIF46余万美元。该储存卡片是用于数码相机的储存卡片,是一种未录制媒体,商品编码应为85239000,应征关税税率为8.3%。

          当事人未按进口货物商品属性和功能如实申报,品名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造成少征进口税税款的后果。经海关有关部门核实,本案案值为42余万元人民币,涉税37万元人民币。

          二、海关处罚决定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7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

          三、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品名和海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从此案的调查处理,可以了解到:

          1、品名与税则号列是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的重要申报内容,是其法定义务。《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可见,按海关规定,依法对货物进行归类,并申报税则号列是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

          2、关于对品名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行为,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该案民汇公司违规申报品名和税则号列,将储存卡片(商品编码85239000、应征关税税率为8.3%)申报为集成电路(商品编码85239000、关税税率为0%),毫无疑问,这种申报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理应按《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3、关于海关对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幅度。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来看,在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海关作出任何行政处罚都属裁量权的范围。具体到本案,法定的处罚幅度为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显然海关处罚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本律师认为,应多多地从了解海关处罚时可能掌握的情节入手。这些情节主要包括:当事人行为能力,违法金额,违法行为发生及被发现的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主动报明、立功情节,当事人有无主动去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配合海关调查的情节,守法与违法记录,有无受到外在势力的胁迫,等等。因此,揣摩海关处罚轻重、纠缠于海关量罚幅度,不如从自身入手,在了解海关处罚应考虑情节的基础上,主动出击,牢牢把握,找出各种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来,争取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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