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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稽查与关税补征追征制度
    发布时间:2009-10-15 13:33:00  来源:  浏览:25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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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时间:2009年7月17日上午10:30至12:00
      访谈主题:海关稽查与关税补征追征制度
      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届时就中国海关稽查制度的要点做重点阐述,并就海关稽查对象、海关稽查重点、海关稽查程序与内容、企业自查、海关稽查结论、关税补征、关税追征及相关法律救济等专题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并通过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提问。谢谢!

    什么是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的目的是什么?

    海关实施稽查的对象有哪些?

    海关稽查有哪些方式?

    海关稽查的主要程序及内容

    企业自查报告的重要性

    海关稽查结论的法律效力

    海关实施关税补征的依据是什么?

    海关实施关税追征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什么叫违反海关规定?

    关于关税补征追征的法律救济

     

    【主持人】网民朋友,大家好!海关稽查是海关通关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受稽查企业的切身利益,最近中国海关律师网不时收到稽查方面的咨询与提问,内容涉及比较广,集中在海关稽查通知、海关稽查期限、海关稽查的程序、海关稽查结论的效力、关于补征追征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企业关注度非常高。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海关稽查制度,今天我们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海关稽查制度的要点做重点阐述,同时还就关于稽查政策的理解和实施诸问题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谢谢!【10:30】

    【孙律师】海关稽查是海关通关监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7年1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海关总署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正确地理解这三个文件是把握海关稽查制度的实体内容与程序流程的关键。首先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个大体的解剖。【10:31】
    【孙律师】什么是海关稽查?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执法活动。它是一项执法活动,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论是实体执法措施,还是程序,都是可诉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0:33】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目的。根据《稽查条例》,海关对与进出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它的目的非常明确,通俗地讲就是给企业做诊断,看看有没有问题。 【10:34】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对象。根据《稽查条例》,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这里,海关稽查对象,实际上是分两种:一种是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一种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从稽查对象上看,海关稽查的对象是非常宽的。 【10:35】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方式。海关稽查方式一般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 【10:36】

    【孙律师】常规稽查的管理对象是所有与进出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专项稽查是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对象,主要目标是查实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验证稽查是针对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验证稽查的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下“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等所规定的所有需稽查验证或已稽查验证的企业。 【10:42】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重点。海关稽查的重点也就是海关查什么?根据《稽查条例》,海关稽查重点要核查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通过对这些企业帐簿、单证的稽查,了解企业进出口活动是否合法,是否规范。 【10:44】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主要程序。海关稽查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或它的步骤有哪些?根据《稽查条例》,海关稽查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1、通知程序。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2、海关组成稽查组。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海关实施稽查。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等职权,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4、稽查报告。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5、被稽查人反馈意见。被稽查人在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6、海关作出稽查结论。海关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7、海关稽查处理。根据海关稽查结论,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无违法行为的,分别情形予以相应处理。 【10:47】

    【孙律师】关于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法律依据。根据《稽查条例》,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10:48】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49】


    【孙律师】根据《关税条例》,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52】


    【孙律师】从上述关于补征追征税的规定来看,补征与追征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两者都对企业的影响也完全不同。 【10:53】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结论的效力。海关稽查结论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海关对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是否合法给予的评价,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10:54】

    【孙律师】海关通过稽查可以认定被稽查人是否违反海关规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走私行为,一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在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下,海关追征税的期限是三年。海关认定企业无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是海关对企业进出口活动合法性的评价,但这不影响海关仍然可以对被稽查企业补征税款,因为补征并不以“违反规定”为前提。 【10:59】

    【主持人】好,刚才孙律师向大家介绍了海关稽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我们请孙律师解答大家的提问。在此请大家注意,是今天的主题是海关稽查制度,我们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如涉及其他问题可以进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提交,获得帮助。 【11:00】

    【网友】孙律师您好,你刚才提到了海关稽查结论的法律效力,我们还是不清楚,海关能否在稽查结论作出后又推翻稽查结论?我们最近就遇到这样的事,本来稽查结论出来了,海关又说稽查结论错了,搞得我们无从适从,我们该怎么办?11:02

    【孙律师】您提得很好,最近不只一次我们网站接到企业这方面的咨询,问及稽查结论的效力,以及对海关执法严肃性、权威性的质疑。首先我们认为,海关稽查结论是严肃的法律文件,它的程序与内容刚才已阐述非常多,这些都说明,稽查结论的得出,是一个海关与企业互相配合的过程,一方面,企业要提交各种材料,做出各种解释与报告,另一方面,海关要对企业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得出企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结论。因此,海关稽查,它是一项经周密安排的、有着严格程序的、有着严谨态度的、并有着一系列有章可循的执行活动组成的执法行为,它所得出的结论,毫无疑问是应受到尊重的。 【11:05】

    【孙律师】您所说的,海关在作出稽查结论后又推翻稽查结论的事,因不知具体情形,在此我们不能妄下结论,您可与我们网站联系确认具体情形。 【11:06】
    【网友】我想问一下海关稽查人员回避的问题。我们公司现在在接受稽查过程中,发现有个海关稽查人员对我司存有偏见,我们是否可以申请该稽查人员回避?如何申请? 【11:07】

    【孙律师】根据《稽查条例》,在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被稽查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稽查人员回避,回避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被稽查人。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11:08】

    【网友】孙律师您好,海关稽查有无期限的规定,我们所在地的海关对我们公司实施稽查已有两个多月了,经常被叫去提供这个补充那个,没完没了,我们怎么搞经营呀,真要命了。 【11:09】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期限,在《海关法》、《稽查条例》中只是规定了海关对稽查对象可以实施稽查的时限,比如,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稽查时限为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减免税进货物的海关稽查时限是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除了保税货物、减免税进货物外,海关对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货物的稽查时限为自进出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11:11】

    【孙律师】但是对于海关实施稽查后,实施稽查的整个持续时间,或者说从实施稽查开始至作出稽查结论的期限,无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对此没有规定。这确实是一个制度性缺失。 【11:12】

    【孙律师】尽管如何,我们认为,海关的稽查活动也不能无休无止,或停滞不前。所以说,作为企业,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与看法,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13】

    【网友】昨天海关人员通知将于下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并且要求我们公司负责人到时候必须在场。但我们公司老总还在台湾办事,下周肯定回不来,请问可以找其他人代替他配合海关吗? 【11:14】

    【孙律师】实施办法》规定,海关稽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指派代表到场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 【11:15】

     

    【网友】您好,我们是做仪表仪器的进口商,前一阶段海关给我们送达了几份补征税款的税款缴款书,我们按海关要求缴了税,但是对于海关认为应归入的新的商品编码(税号),我们是有异议的,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如何提出异议,是直接起诉呢,还是行政复议好,在此应注意哪些。 【11:16】

    【孙律师】根据《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7】

    【孙律师】因此,贵司应先选择向上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然后视情况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的,首先是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其次,要注意,对于贵司进口商品要有个具体的、统盘的了解与认识,对商品归类的规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税则、税则商品注、子目注及有关商品归类决定)作认真详尽的研究。建议贵司向专业的海关法律、业务专门人士作专题咨询。 【11:19】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两个月前,海关通过稽查作出了稽查结论,认为没有违法行为,正常通过稽查,但是在稽查前补征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给我们? 【11:20】

    【孙律师】您提供的资料太有限,我们不知道具体情形,所以无法具体有针对性地答复。在此要清楚的是,海关作出补税决定,并不是以企业有违法行为为前提的,根据《关税条例》,只要海关发现有少征、漏征情况的,就可以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作出补征决定。 【11:22】

    【孙律师】关于企业要求退还多征税款的条件和程序,《关税条例》第52条、53条有明确规定,您可参阅。 【11:23】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们是一个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最近正接受海关稽查,我们是正规合法的公司,为什么海关还要稽查我们呢,我们担心会影响企业经营,我们不解,您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稽查是否就意味着企业有问题,海关稽查是否有一定条件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才开展稽查,等。 【11:25】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条件,除了专项稽查、验证稽查是有特定的条件及对象外,常规稽查没有规定的条件。但是常规稽查的开展并非因为企业有问题,而是海关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通过计划选取、随机抽取等方法选出稽查对象而开展的,是海关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因此,如果贵司没有问题,就不要有任何但心。 【11:28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已收到海关稽查的通知,我想问下,我们公司的账号是否会被海关查封,我们要及早有所准备才好。【11:29】

    【孙律师】根据《稽查条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海关法》第60条、61条,海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涉及到海关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存款采取的措施,您可以参阅。 【11:30】

    【网友】您好!我是某企业律师,我的顾问单位最近也面临海关稽查,我想问一个海关专业问题,稽查结论能作出企业进出口活动是违法或是合法的结论吗?这两种都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11:32】

    【孙律师】关于海关稽查的目的,我们刚才提到了,就是要通过稽查得出其进出口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和规范的结论。因此,稽查结论是可以作出合法与违法的结论的。合法的话,海关会正常通过稽查;如果违法,就存在追征三年税款的问题,如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走私行为,还要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有走私犯罪嫌疑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1:34】

    【网友】什么是“违反规定”,刚才您说过,得出“违反规定”的稽查结论,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追征三年税了,还有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您能否给我们界定“违反规定”,或举个例子? 【11:35】

    【孙律师】“违反规定”的界定,要视案情来分析。《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各种违反规定行为(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和列明,您可参阅。前一阶段有个案例,是有家企业在被海关稽查时发现其减免税设备未经海关核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海关稽查结论作出后,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海关还视出租期间的情况追征了税款。【11:38】

    【网友】我们公司前年出口一批铝制品,后来海关稽查发现税号的申报存在错误,我们对海关的税号决定有异议,但海关仍对我司给予了补税处理。我司并没有违反海关规定,却要补交税款,老板认为很冤枉,请问,海关可以这样做吗? 【11:40】

    【孙律师】刚才我们提到过,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这里的海关补税决定,并不以违反海关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在海关作出补税决定后,贵司无论如何都应按海关要求缴纳税款,然后利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争议问题。 【11:42】

    【网友】前一阶段我司收到了海关的一份补税通知书,列明我司从某时间到时间要补缴税款,对于这个补税通知书,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还有,如果不履行该通知书,会有什么后果?如算追溯期限的话,以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往前计算吗? 【11:43】

    【孙律师】关于补税通知书或补税告知书等,它不是海关的补税决定,海关的补税决定或征税决定应是海关税款缴款书,对此,企业一定要有所认识。至于追溯期限的问题,当然是以税款缴书的送达日为准,往前计算,不应有其它的标准。 【11:44】

    【网友】孙律师,您刚才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在海关追征税款的情况下,一定是企业有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发生。我们公司也在受海关稽查,因是外资企业,老板认为公司尽管有错,但不是故意的,我们想从这方面来开展调查、收集材料、撰写报告,这样总不致于被追三年税款,您认为在思路上是否有问题吗? 【11:48】

    【孙律师】关于追征与补征,我们刚才提到了两者的区别,即是否“违反规定”,如果海关认定贵司违反了海关规定,即使不是故意的,也会面临追征三年税款的后果。至于思路问题,应积极地配合海关,又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企业的结果。 【11:52】

    【网友】海关律师,您好,我司正在稽查中,前天收到了《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在上面要提意见,我们看了一下,海关稽查认定的事实部分有涉及我司的违规行为,我们对此认定是有意见的,请问如何提起不同意见? 【11:55】

    【孙律师】根据《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被稽查人如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有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稽查组递交书面意见。如贵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送交书面意见的,海关将视为其同意海关稽查认定的事实。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对于不利于己的稽查认定,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各种证据材料,提交海关。 【11:58】

    【主持人】好,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网民朋友的参与。今天提问的人较多,问题也较多较杂,说明了大家对海关稽查制度的关注,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不能作一一答复,如大家还有什么问题,请通过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提出来。谢谢!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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