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水客”带货涉走私案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0-03-05 09:51:00  来源:  浏览:2945次

    “水客”带货涉走私案刑事责任分析

     

    案情:


     

    郭某,女,53岁,家庭主妇,是一名香港居民。20092月份开始,郭某在一位朋友的介始下多次为深圳一家贸易公司带货,主要是从香港带高档衣服到深圳,赚取劳务费,就是所谓的“水客”。

     

     

    海关律师点评:


     

    郭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应当交纳关税和其他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依法应当缴纳的关税和其他应缴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郭某是一名53岁的香港家庭主妇,文化程度不高,只是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做“带货”以赚取劳务费助补家用。她每一次带货过关都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合法地从口岸通过,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


     

    该罪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我们认为,郭某虽然多次带货,但每一次都是合法(既达不到行政处罚也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界限)地将货带入境内。故不宜将其每次所带的货物简单累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郭某不宜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罪处罚。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