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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出借他人涉嫌走私案 
    发布时间:2010-03-08 09:02:00  来源:  浏览:2359次

    案情概要:

    甲公司(英资),从事厨具进料加工贸易,长期进口大批量保税的聚脂材料200811月份,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与甲公司同属一英资公司集团)为赶货,分三次向甲公司借用保税聚脂材料,共三百吨。200910月海关在例行核查时发现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保税料件,同时在其2008年、2009年度帐上发现乙公司向甲公司多次付款。海关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保税料件涉嫌走私犯罪,对其立案侦查。

     

    海关律师点评:


     本案甲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平常所见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通常被称为后续管理环节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此有特别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授权委托后,与甲公司多次会谈,进行了大量调查,结果发现:

    1、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且同属英国某一贸易公司集团,为了节约成本,两公司将行政部门甲公司租赁的楼层合署办公室。甲公司20082009年帐簿上乙公司付给甲公司的款项实为是乙公司应分摊的办公费用,并非出售保税料件的款项。

    2、出借保税材料时,两公司协商好,等乙公司在海关办好备案、保税料进口后再将相同数量、品质的料件返还给甲公司。这仅是一种出借行为,并不是海关怀疑的销售行为。而且这些保税料已经由乙公司加工成产品出口到国外。


    3、为此,海关律师作为企业咨询顾问帮助、指导企业写了一份出借保税料件的报告,向海关解释企业出借行为的过程,并分析其出借行为的本意及性质。最终海关接受了企业的解释,仅作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再作走私犯罪处理。


     

    律师办案心得


    外资公司由于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常以其本国的法律思维来处理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如本案的甲公司管理层认为其出借的保税料件是要归还的,而且这所借料件加工成品后还是出口,并没有偷逃税款,所以并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其实关于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此建议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要多了解中国的法律,多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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