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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供货商误装不作价设备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0-04-01 09:14:00  来源:  浏览:2101次

    境外供货商误装不作价设备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情概要

     

    甲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该案。经律师调查,上述机器是供货商香港乙公司向客户展览(示)过的产品,即专供客户参观及展示用的样机,“因部分客户在购买冲床之前需对机台外观及性能作充分了解,若客户需要看到实物时便会进行试模作业(将模具安装于冲床内,使金属料件冲压成型),以确定该冲床的性能和各方面的参数值。”由于供货商的疏忽,将该展示使用过的冲床误装入境,遂造成上述差错。

    甲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海关提交了书面报告、供货商香港乙公司证实事实的书面报告、购销合同、新旧机器对比照片等。海关不以伪报走私旧机电处理,对甲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2、在扣的旧高速精密冲床1台予以退运。

     

    海关律师点评

     

    该案甲公司并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及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故海关将其定性为违规。鉴于该案货物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而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自动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在扣货物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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