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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藏带黄金出境是否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发布时间:2010-12-16 16:17:00  来源:  浏览:2714次

    一、案情概况

    吴某,女,香港人,46岁。20106月一早,吴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前往深圳,从一男一女两人手中接收了9块黄金,并将这9块黄金用胶带绑在腰腹部。当日上午,吴某藏带这些黄金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由罗湖口岸出境,被罗湖海关查获。
      经检查,在吴某腰腹部发现绑藏的且未向海关申报的黄金9块,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该9块黄金金含量为999%,重量13公斤。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


    2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贵重金属罪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规定,黄金属于我国贸易管理中限制进出口商品,而非禁止进出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偷带、藏带、走私出口黄金,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因此,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3、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以应缴纳进出口税款的货物物品为犯罪具体对象的。该案涉案物品为黄金,根据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黄金出口没有出口关税。因此,吴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吴某的行为是应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结合本案,吴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限制出境的黄金出境,该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应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吴某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应以走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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