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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中美短吻鼍制品如何定性处罚?
发布时间:2010-12-28 14:51:00     浏览:3380次

一、案情概况


谢某,男,46岁,从事皮革生意多年。20093月,谢某自驾车辆从XX海关入境,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其车辆例行查验时,在车内后备箱特制夹层内查获大量动物皮革。经鉴定,该皮革为中美短吻鼍皮制品,共120张。


海关工作人员随即将案件移送缉私局,缉私局展开立案调查后,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涉案物品的物种“中美短吻鼍(Caiman crocodilus)”的贸易性质。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美短吻鼍(Caiman crocodilus)”被列为附录Ⅱ物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物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关于《公约》附录物种的保护完全依《公约》的规定,《公约》禁止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禁止进出口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限制进出口贸易。因此,涉案物品属我国限制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口商、出口商通过申请办理“CITES”即濒危证来进行进、出口贸易,并按章纳税,因此它又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物品


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以该制品是否“国家禁止进出口”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禁止进出口”是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必要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才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走私应纳税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性。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十二种走私犯罪,其中按犯罪对象来分,共有两种:第一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及列名特定管制的货物、物品(如枪支弹药等);第二种是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也叫涉税类货物、物品。本案涉案物品属于第二种,即依法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谢某走私的中美短吻鼍制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应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因此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性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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