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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转”方式转关运输中走私犯罪未遂案
    发布时间:2011-02-18 10:51:00  来源:  浏览:1941次

     

    一、案情概况:

    200912月,被告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深圳皇岗口岸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在向皇岗海关办理转关运输“直转”通关手续时提交了虚假的“载货清单”,货物在运输至指运地海关――某海关途中,被某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抓获。该案涉偷逃税额为105万元。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判处某公司罚金105万元,其主要负责人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原理,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分为四种: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且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要件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因此,完成了此构成要件就是走私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即为未遂。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走私犯罪分子是否完成该客观要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可见,“向海关报关”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通关手续的第一环节,也是海关根据报关的内容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放行以及处理伪报、瞒报、申报不实行为等走私违规情况的重要事实依据。在没有报关的情况下,海关不存在接受申报及计征税款等问题;也就不存在被告完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之行为”这一客观要件的问题。因此,是否“向海关报关”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2、本案某公司办理转关运输“直转”通关手续时提交虚假“载货清单”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在转关运输采用“直转”通关方式的情形下,载货清单不是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载货清单”的行为是转关申报行为,不是报关行为;但作为通关的一种特殊形式,“直转”转关中的“载货清单”是报关活动往前延伸的一种海关监管凭据,是运输货物真实情况的反映,在向海关递交后,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如它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同样可能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本案某公司从向深圳皇岗海关递交与实际装货情况不符的“载货清单”时起,就有了走私的犯意,且已开始实施走私犯罪活动,则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即告成立;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时,它没有“报关”,还没有实现或完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之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因而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未得逞”;且未得逞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海关缉私分局查获)造成的。因此,此案符合刑法第23条规定的未遂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某公司在办理转关手续时提交虚假“载货清单”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给予了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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