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夹藏国家三级文物出境是否构成走私文物罪?
    发布时间:2011-05-03 08:33:00  来源:  浏览:2968次

     

    一、案情概况

    陈某,男,55岁,澳门人。2004年,陈某与朋友一同来大陆做生意,开了一家古玩店,从事古董鉴定及买卖生意。2010年,因古玩市场行情不好,陈某决定回澳门转投其他行业,便将大部份古董转卖,仅留下几件自已珍藏。20104月,陈某将珍藏的古董分别藏匿于背包及行李托箱的特制夹层中,并选择“绿色通道”出境,被旅检现场的海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四件为国家三级文物,一件为一般文物。海关缉私局经过立案调查,最终以涉嫌走私文物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文物罪:指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禁止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因此,珍贵文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珍贵文物是指一、二、三级文物中经国家文物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文物。


    3、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方面


    由刑法条文可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仅限于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不能构成本罪。


    4、本案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本案中,陈某作为从事古董生意多年的老板,具备文物鉴别的能力。陈某明知国家珍贵文物为禁止出境物品,仍然通过藏匿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因此,本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性处罚。


  • 标签:
  • 夹藏
  • 走私
  • 文物
  •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