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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外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2-03-05 09:35:00  来源:  浏览:3996次


     基本案情:


      某港资企业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一年期的贸易合同,按长期定价从英国进口数类电子元器件。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甲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生意受到很大的冲击,难以经营下去,经香港总公司决定,不再执行与英国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英国乙公司支付了30万美元的违约金。


      甲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在对其进行常规稽查时,发现此项合同项下甲公司除了向英国乙公司支付货款之外,还有30万美元的违约金。海关认为此笔名义上是“违约金”,实际上极有可能是向英国乙公司支付价外款。理由是海关了解到香港总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有股东交叉情况,属于关联关系。甲公司极有可能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部分货款,从而降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进而达到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海关稽查部门要求甲公司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海关同时查扣了甲公司的会计帐本、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及部分办公电脑。


    稽查处理:  


      甲公司为此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甲公司撰写了一份详细的解释报告,就整个贸易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向海关作了清楚的说明,并辅以各种贸易单证、往来信函等书面资料,以证明贸易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对违约金的法律性质,以及未对完税价格造成影响作了充分阐述。海关授受了甲公司的解释,企业顺利通过了海关稽查,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律师点评:


      判断是否存在价外支付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进口方除了支付进口货物时申报价款之外,是否履行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其他海关未知的付款行为。比如本案的“违约金”是否确是海关怀疑的“价外支付通道”成了本案的焦点。 


      对于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口相关货物造成违约而支付赔偿金的,通常可以认为该赔偿金是因进口货物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造成数量水平差异,影响到合同规定的价格而进行的补偿,即赔偿金实质上是对价格的调整,则该赔偿金应全额计入实际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补征相应税款。如果所付赔偿金仅是对未履约行为的赔偿,而与实际进口货物及其价格无关,则不应计入相关货物的完税价格。本案甲公司进口多种类别电子产品,但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直接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可能是对价格的调整。所以本案违约金应属于后者,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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