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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归类的“宪法”——归类总规则的具体应用及实例
    发布时间:2017-08-31 15:44:00  来源:  浏览:8170次

    海关归类法律争议解决系列谈(二)

    前言:进出口商品归类历来是进出口贸易合规以及法律争议的热点、难点,争议多,问题复杂。广和律师事务所贸易与海关部结合日常法律服务的大量实践,总结和归纳其中的法律要素,对海关归类的实体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介绍,提出解决问题和争议的有效路径。前期推出系列谈第一篇: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转化——《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与中国海关商品归类。今天与大家见面的是第二篇:海关归类的“宪法”——归类总规则的具体应用及实例。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6条,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相当于归类的“宪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任何具体的商品归类行为,都必须符合归类总规则。有的总规则看上去文字很长,很拗口,我们尝试用一两句话解读,并附应用实例。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读:这是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它归类总规则。

     

    例一:商品归类不应以章的标题确定,而应以具体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税则第7类的标题“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但很多塑料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塑料制人造花归入第12类67章。

    例二:应用本规则对“塑料制玩具魔方”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塑料制品”可归入第7类第39章,“玩具”可归入第20类第95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阅第39章、第95章的章注及品目条文――应归入品目9503,税则号9503.0060(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读:本规则在规则一的基础上,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以及对应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某一对应品目。

     

    ,已具有成品机械零件基本形状,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非锻造坯件,按成品归类;又如,为便于运输而拆散包装的平板家具成套件,按成品家具归类,加糖及其它添加物的矿泉水,按矿泉水归类,等等。

    但是,要注意本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添加的材料或物质已具有了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或性质,而且根据混合物和组织物所含材料或物质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一: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一)对“做男式大衣用已裁剪的针织布”进行归类:

    查类、章标题,针织布属第60章,成品针织服装属第61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60、61章章注及第11类类注(未制成品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按成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类注、章注对该商品没有特殊的归类规定――按针织男式大衣归入品目60.01。

    例二: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二)对“镶金属环软木塞”进行归类:

    查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45章――按规则二(二),未改变原物特征的组合物按原物归类――类注、章注没有特殊归类规定――归入品目45.03。

     

    归类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有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读:本规则规定(一)“比较具体列名”、(二)“基本特征”、(三)“从后归类”3种归类方法及从(一)到(三)的先后适用次序。

     

    (一)“比较具体列名”规则是指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电动理发器(推剪)”,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与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相比,前者就直接列出了品名,即为比较具体。

    (二)“基本特征”规则是专门针对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

    如:包括电动推剪、梳子、剪子、刷子、毛巾的“电动理发套装”,应按 “基本特征”,根据电动推剪的归类归入品目85.10 。

    (三)“从后归类”规则是指在规则三(一)、(二)都不能应用的情况下,应按可归入的在税则号列上排在最后的一个品目归类。

    如: “针织男式大衣(50%棉、50%化纤制)的归类:应归入“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大衣”。因为面料所含比例相同,有6101.20和6101.30可供选择。按“从后归类”的规则,归入6101.30 。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解读:本规则解决归类的兜底问题,使用率较低。

     

    在《协调制度》中,已经在绝大部分品目中设有“其他”子目,或者干脆专设“未列名货品”的品目,用以兜底。

     

    归类总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本规则是专门针对物品包装如箱、盒及类似容器归类的规定。

     

    1.规则五(一)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其设定的几个条件:

    一是制成特殊形状,且专门设计用于盛装某物品(含成套物品),如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等。

    二是适合长期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其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此规定就将其与物品的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是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报验,且习惯上通常是一同出售的,而不论在运输时是否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

    如:人造水晶工艺品为了运输需要以防撞泡绵包扎,而木制的包装盒另行分开运输;但如果分开运输,单独报验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而应归入其原本相应品目。

    四是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单独使用价值。

    如:装有装饰性纸质幸运星的成套装饰性瓷制餐具,应按瓷制餐具归类而不是其中所盛物品归类。

     

    2.规则五(二)是对第(一)项的补充。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包装材料或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但如果通常习惯上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也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二是当包装材料和容器明显可以重复使用时,不能按本规定归类。如装液化气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归类。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解读:以上五条规则针对确定“品目”(四位数级)而言的,规则六确定五、六位数级的“子目”。

     

    (一)规则一至五同样适用于确定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只不过有些地方的表述需要稍加修改,但这些修改不影响规则的原意,并且修改的目的只是为了适应确定子目时表述上的需要。比如规则三(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在用于确定子目时,为了语义表述的对应,就要修改为“列名比较具体的子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子目……”。依此类推。

    (二)确定子目时,需在同一数级(即五位数级的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的二级子目)上进行比较。归类是按照“确定四位品目”-“确定五位一级子目”-“确定六位二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的。只有属于同一数级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

     

    举例:金属制带软垫的牙科用椅的归类:可涉及的子目:9401.71和9402.10--因这2个子目不是同一四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比较哪个四位数级品目合适-根据9402,9401品目条文,归入9402-在9402品目项下比较应归入9402.10。

     

    后记:除了已经刊出的《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转化》、《海关归类的“宪法”》,接下来,我们还将对《依法申报海关税号的法律边界——海关归类的法律适用误区辨析》以及商品归类常见实务问题等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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