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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税免刑?从范冰冰逃税案看逃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异同
    发布时间:2018-10-05 10:29:00  来源:  浏览:6237次

    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与“逃税罪”类似的地方,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后果都归责于行为人。行政主管机关必须担负起日常规范管理的责任。多些规范、引导,少些运动性执法、突击式打击。

     

     

    范爷又又又刷屏了。连补税带罚款,总计8.8亿(其中逃税2.55亿),但无须牢狱之灾。不乏公号叫屈喊冤,找出空姐代购获刑案,言必称不公平,富人当道云云,甚至有公号“代表”全国人民喊出“我们不服”的。嗯,我又又又被代表了。

    各方法律实务大咖秉承24小时待机的传统,本来在各处爬山跑步嗮海滩,就地变身,纷纷找坑爬键盘晒原创,用罪刑法定、逃税与偷税、社会危害性等等,叫大家不要简单用数字来衡量法律的公与不公。但在讲到逃税罪与走私罪的区分时,总觉得有语焉不详,隔靴瘙痒之感。各方求识、求知之士也纷纷电话、微信、微博、头条中国海关律师网,要求分析一二。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问一:逃税罪与走私罪的区分,有详细点的吗?

    答:请看关键要素对比表:


    逃税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税款的种类

    国内环节税

    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

    行为客观表现和主观状态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

     

    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有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

    刑法分则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即刑事追诉阻却事由

    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纳税人逃税数额5万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5万以上。

    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量刑(主刑、附加刑)

    第一档: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一档: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档: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问二:请用通俗化语言。

    答:通俗地讲,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是要有(偷)逃税的故意,并且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逃税罪涉及逃税5万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则涉及税款10万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一年多次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不在此限)。

    逃税罪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最最最关键的,逃税罪,《刑法》明确设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除了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外,按追缴通知补缴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走私罪,是没有这种规定的。

     

    问三:如果是走私偷逃税,那将是什么情况?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不考虑其他情节,主要责任人的法定刑期最高是无期徒刑。

     

    问四:逃税罪为什么可以有免刑罚条款?

    答:从《刑法》这一刑事基本法律的立法层次上对逃税行为直接设定免刑罚条款,并不是一些“公知”所讲的“有钱推磨”论。这种设定是有其社会背景和法律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经营者出现逃税行为的归责因素:

    很多所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经济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力度、管理方式密切相关。

    当行政主管部门怠于管理,习惯秋后算账时,往往就容易出现普遍性、集中性的运动式打击。而这种被打击的行为,往往是从普遍性经营行为演化而来的,多形成行业性、地区性经营行为。但是在这个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视而不见,怠于管理,没有及时规范、引导,却将最后定性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责任,全部归于纳税人、企业经营方,在合法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明显有违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由此,在各方推动与支持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偷税罪”进行重大修改,以“逃税罪”代之,并且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实际上是以此在纳税人和税务管理机关之间进行了责任平衡,对税务管理机关日常加强管理提出了要求。换言之,你税务机关平时不管我,一旦突击抓到我逃税漏税了,那就要给我补税的机会,不能一棍子就把我打进牢房。

     

    问五:涉税走私罪有无可能有这样的免刑罚条款?

    答:走私犯罪,特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罪,除了闯关走私、绕关走私、伪报瞒报走私、藏匿走私这种明显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的违法行为外,实际上有很多情况也同样涉及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普遍性、行业性惯常做法被归责为行业性走私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海关监管规定体系庞杂、条文繁多、变化较快的海关业务领域,例如加工贸易、疑似废物进口、跨境电商、包税进出口贸易等,往往也是由于海关长期未给予规范和调整,到了某一时点突然发动运动式打击,导致企业纷纷陷入走私犯罪的泥潭。这种与闯关走私、绕关走私明显不同(甚至与伪报、瞒报也明显不同)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说与“逃税罪”有相当程度的可比性。如果能够在这一领域推动立法,达到类似的效果,那将可以认为是我国在法治文明上的又一大进步。

     

    问六:如果被控走私,这种情况要怎么免除或减轻走私刑罚呢?

    答:当然,最直接的就是,作为企业家,对于经营过程中拿不准能不能做的,一定要有法律论证。事前法律风险的防控,比起事后的法律争议解决,无论是财务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机会成本,都是事半功倍的。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面对国家机器的走私指控,特别是涉及偷逃税款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名,必须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找准问题所在,从办案机关的税款计核结论中寻找辩护辩护机会和条件。如果不能发现明显的无罪的事实与证据,则核减走私案件偷逃税款,应当是走私犯罪辩护领域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其专业功力的直接量尺。通过核减办案机关指控的偷逃税款数额,也同样可以达到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

    如果真摊上事儿了,就想办法减掉它。对,核减偷逃税款,就要这么自信。

     

    文章作者:封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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