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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关查获硅铁合金走私出口案看伪报品名走私犯罪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8-12-25 12:55:00  来源:  浏览:3963次

    据媒体报道,近期海关在深圳、广州等地同步开展查缉抓捕,成功捣毁2个走私出口“硅铁合金”的犯罪团伙,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出口的硅铁75.075吨,查证走私出口硅铁4214吨,案值2950万元。该涉案揽货团伙接受境外货主委托出口硅铁合金,通过不同物流公司从广州、东莞等地将硅铁以“碎石”的名义运至深圳,以“碎石”为货物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待货物放行装载上船之后,再联系船公司将海运提单、电放单上货物的品名修改为硅铁。本文拟从伪报品名走私出口“硅铁合金”案入手,对伪报品名走私犯罪的构成及律师辩护要点进行点评。

    律师点评:

    一、什么是伪报品名走私?

    伪报品名走私是以偷逃应缴税款或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为目的,在向海关申报时隐瞒真实品名,进行虚假申报,将品名伪报成其他低税率的品名,或将禁止性限制性商品品名申报为非禁止性限制性的商品品名的行为。所谓“伪”就是假、不真实,申报人作了不诚实的虚假申报,其中已包含了对申报人的否定评价。在案例中,当事人将“硅铁合金”申报成“碎石”已然申报不实,在申报、放行之后,“再联系船公司将海运提单、电放单上货物的品名修改为硅铁”,而“硅铁合金”属于出口许可证(出口限制性)、应征出口税商品。“碎石”既不需出口许可证、也不需征出口税。当事人的行为已明显具有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又采取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虚假申报即有“伪报”行为。因而,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二、伪报品名走私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走私罪,什么罪名,如何处罚?

    首先,伪报品名走私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的,其中单位偷逃税款达20万元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伪报品名是为了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制度,在不涉及进出口税的情况下,根据《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触犯其他有关罪名的处理,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各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最后,伪报品名既涉及偷逃税款,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涉及逃避国家禁止限制性管理制度,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根据《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外贸易法》关于国家禁止性、限制性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相违背,因而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巨大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在执行,不过,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正视这一争议,尽早纠偏。

    三、伪报品名走私犯罪案件中,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首先,对“品名”所涉商品归类进行研究。在海关执法实践中,没有单纯的品名伪报走私,“品名”必然与“商品编码”(即税号)密切关联。伪报品名构成走私,必然伴随着伪报商品编码。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均建立在“商品编码”基础上。在“商品编码”正确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品名申报伪报走私问题,只能构成品名申报不实之违规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要对案件所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进行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有效法律为依据,对涉案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研析,依法作出归类判断。如果形成有利的归类意见,那么抗辩效果将非常有力,并很可能起到颠覆性的作用。

    其次,注意伪报与申报不实的区分。在品名申报不符的情况下,只有那些以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为目的、并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才构成走私。除此以外的一般性的申报不符,均属于申报不实之违规行为。对此要针对控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结合企业的历史申报、查验、归类审核甚至化验鉴定等各种材料认真甄别、判断。

    最后,从处罚情节考虑减少涉案货物数量、减少偷逃税款。无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对涉嫌走私犯罪事实、证据进行详细疏理,并将所有影响涉案货物数量、计核税款的要素进行对比、甄别、核实、探讨、确定,从而找出有利减数、减税的事实与证据条件。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数量异议的意见、提交重新计核偷逃税款的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理由与依据。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17年来,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关税事务、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等。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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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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