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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物品进出境政策规定访谈——海关律师带你了解物品通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18 10:03:00  来源:  浏览:2091次

        李小梅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职律师

        罗育丹(主持人)中国海关律师网编辑

     

    【罗育丹】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的兴起,海外代购也日渐红火,且方式多样,空姐代购、游客、导游、旅行团代购、幼儿园老师代购等等。并且经常看到新闻报道上说很多人因不甚了解国内关于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导致涉嫌走私,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先请李小梅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邮寄或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满足哪些条件?

    【李小梅】好的。主持人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海关部经常接到的咨询,很多客户很困惑到底什么情况可以以物品申报进出境?什么情况下必须以货物申报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海关监管的对象包括“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不同的监管对象具有不同的监管规定。那么何为“物品”呢?《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因此,个人“物品”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用”,此处的自用既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赠送亲戚朋友;二是“合理数量”,前者是限定了物品的用途,后者是对物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不能以“物品”形式申报进出境。

    【罗育丹】我明白了,就是说邮寄或携带进出境的物品不能是为了销售、赚取经济利益。那是不是说所有的物品我只要满足自用、合理数量的条件都可以携带或邮寄进出境?

    【李小梅】不是的。无论是对于货物还是物品,我们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19933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20138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性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对于危害国家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一律禁止进出境,另外对于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濒危、珍贵动植物禁止出境。其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例如烟酒限制进境,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外币、一般文物限制出境,国家货币限制进出境。

    【罗育丹】谢谢李律师。一直以来我们中国海关律师网经常会收到网友或客户的咨询,例如,对于文物,到底哪些是禁止携带或邮寄出境?哪些是限制性携带或邮寄出境?还有经常会咨询关于携带人民币进出境的数额问题以及烟酒、金银首饰等,能否请李律师详细的跟我们介绍一下其中的规定?

    【李小梅】好的。下面我就常见的进出境物品进行列举说明。

    1.关于携带或邮寄文物进出境规定

    首先,须明确的是,携带或邮寄文物进境,我们国家现在并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也就是按一般普通的物品进行管理,即要满足“自用、合理数量”条件;其次,关于携带或邮寄文物出境,根据前面我们谈到的海关总署令第43号,珍贵文物是禁止出境,一般文物是限制出境,那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的范围包括哪些?

    20076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对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作了明文规定,根据此规定,凡属禁止出境的文物均不能以任何方式携带或邮寄出境,禁止出境文物以外的文物属限制出境的范围,如需携带或邮寄出境须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允许同意。这里须强调一点的是,该允许同意的决定需要5名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一致同意方可,而不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关于携带人民币或外币进出境的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国家货币是限制进出境物品,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两者的管理规定不同。

    关于携带国家货币的进出境限额,200411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将携带国家货币也即人民币的限额从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目前,携带人民币进出境的数量限额仍适用这一规定。

    关于携带外币进出境的限额,首先,携带外币进境无数额限制,满足自用、合理数量并向海关申报即可;其次, 20038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102号),对携带外币出境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况,详情请看下表:

    携带外币的数额

    是否要申领《携带证》

    发证部门

    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

    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

    等值10000美元以上

    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另外,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包括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内往返的进出境人员。

    3.关于携带烟酒进出境的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烟酒出境应满足“自用、合理数量”,无具体的数额限制,然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进境旅客携带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的需向海关申报,其实严格上来说,此数额限制是一种关于征税额度的规定,即在此数量范围内,携带烟酒进境予以免税,超过此数量的,但又满足“自用、合理数量”,超过的部分须向海关申报交税。具体见下表:

    携带进境的物品

    免税额度

    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

    酒精含量12度以上限1500毫升

    4.关于携带金银首饰进出境的规定。

    进境旅客携带金银首饰进境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的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办理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出境旅客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的,需要向海关申报。

    综上,对于个人物品而言,其有一个“自用、合理数量”的大框架,且在这个框架之内,我们国家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作出了一些专门性的规定。

    【罗育丹】非常感谢李律师的耐心解答,我想我们都已对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的规定有了较深入的了解,那相信有很多网友对其自身携带进境的物品是否需要交税也是非常的感兴趣,能否请李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李小梅】好的。主持人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境征免税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进境方式有不同的征免税规定。

    对于个人携带进境的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据此规定,携带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非居民旅客是人民币2000元)以内,免交税款,超出该限额同时满足“自用、合理数量”的,按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及相应的税率征收税款。

    对于个人邮寄进境的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据此规定,邮寄进境的物品其应交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内,予以免交税款。

    【罗育丹】谢谢李律师,原来携带物品进境与邮寄物品进境具有这么大的差别。另外,我经常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因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被海关行政处罚,甚至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者的界限在哪里?请李律师再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物品进出境的行政处罚规定。

    【李小梅】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走私行为,一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何为“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七条,构成走私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反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二是偷逃税款或违反海关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列举了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构成走私的行为方式,《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被认定为走私的情况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这里须注意的是,该行政处罚是针对该行为人的行为是走私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如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则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同时,《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如果个人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出境违反海关监管的,可处货物价值的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罗育丹】作为普通公众,往往都有这种感觉,即规定摆在那,看的时候好像都懂,但是真的执行起来,海关的一些做法就往往就好不理解了。例如,携带了超出规定数量的外币出境,但是没有向海关申报,有的海关当作走私予以没收,有的海关却只是作为违规行为处罚,并不没收,甚至有的海关只是教育放行,连处罚都没有。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李小梅】是的,这种海关执法的不统一,实践中出现的几率比较高。一方面因为关于物品进出境的处罚规定,本身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导致海关执行起来尺度不一致;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条件不一样,也会影响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比如,同样是通过绿色通道出境的“不申报”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瞒报”?又比如,邮寄或携带入境的应当缴纳税款的超过限值的自用物品(如高档手表),能否强行要求纳税甚至处罚,而不允许退运?这些在各地海关的执法中,都存在不同的做法,也产生了很多争议。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结合具体案情,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积极条件,尽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责任不当扩大,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在海关部经办的诸多此类案件中,也取得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也因此让我们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罗育丹】非常感谢李小梅律师给我们详细的介绍了物品进出境的相关规定。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如有朋友想进一步了解,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邮箱info@customslawyer.cn


    作者介绍:

    李小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3年加入广和所海关部,一直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走私犯罪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税收筹划等。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已为多名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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