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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看商品预归类、商品归类预裁定
    发布时间:2019-12-10 09:43:00  来源:  浏览:3071次

    海关总署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决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企业可以就进口商品样品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兰迪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就商品预归类决定、预先归类咨询、商品归类预裁定等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随着海关预裁定的实施而完成使命。

    企业申请商品预归类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规范,该管理规定对于企业申请预归类的条件、步骤以及预归类决定的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海关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企业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完税价格要素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海关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随着海关预裁定管理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直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因此,海关对商品归类的管理现实了由商品预归类向商品归类预裁定的转变。

     

    二、即将实行的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只限于进口商品样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海关自2019年12月20日起企业可以就进口商品样品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这里的预先归类咨询服务不同于以往的商品预归类: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只限于进口商品样品,而已不再实行的商品预归类,则是对于所有进出口货物。

    申请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从上述申请的进口商品样品来看,主要是法定装运前检验商品及以法定检验为目的而提前进口的少量商品,比起申请商品预归类的商品来说,可谓少而又少,不可同日而语。

    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附件),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预裁定办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三、商品归类预裁定将广泛运用于企业进出口活动,如果运用得好,将有利于企业控制进出口风险、提高通关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商品归类事项属于申请预裁定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商品归类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进行审查确定,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商品归类争议是进出口货物通关中的主要争议,企业如果善于运用商品归类的所有海关行政措施,积极有所作为、有所防范,就可以有效避免商品归类争议及相应的海关处罚后果,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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