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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水果案件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6 08:58:00  来源:  浏览:8021次

    摘要:本文就水果走私中涉及的检疫许可事项、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形式以及偷逃税款计核、定罪量刑等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了律师辩护要点。

    在市场上,我们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各色各样进口水果,有意大利和法国的猕猴桃,澳洲的樱桃、杏子、芒果,美国的布林、青苹果,墨西哥香蕉,菲律宾芒果等等。在这些水果中,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进口。有的走私行为人从深圳、珠海甚至是广西的东兴口岸走私进热带水果。这些热带水果都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包装措施,里面携带了大量的有害病菌。走私水果的入侵,冲击了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植物安全、人民健康。

    近期,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接到大量关于水果走私的咨询电话,现结合客户的咨询问题及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办理水果及干果走私违法案件的辩护实践,将涉及水果走私案中几个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作一一疏理、剖析。


    一、进口水果的贸易管理条件:协定准入、检疫审批、进境检疫

    (一)协定准入条件。

    各国都对进口农产品、水果、食品等设定了货物贸易准入条件,并以安全、健康、环保为由设定技术、标准等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或技术壁垒),我国也不例外。为了能尽快解决国际间市场准入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双边协议形式,达成一国水果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协议。如近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187号公告,决定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墨西哥香蕉进口,并公布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通过双边协议,让水果进入对方市场。

    (二)检疫审批。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果蔬类商品含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属于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根据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各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通过初审的,再报海关总署进行审批,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进境检疫。

    进口商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在进口水果时还要向海关办理进口检疫手续,检疫合格后,水果才能获得征税放行。

     

    二、走私水果进口的几种形式

    (一)包税走私。

    包税走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委托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业务,会被认定为具有包税走私的主观故意,委托人与代理人间就包税事项达成协议,共同完成包税进出口的活动。

    在包税走私案中,一般来说,委托人(通常情形下是货主)是走私犯罪的主体,或者说是主谋,而代理人可能成为共犯、协助犯,从而构成涉税走私的共同犯罪。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是专业的揽货人,委托人只支付代理费而放任走私。一般来说,包税走私只是为了逃避应缴税款,而不存在逃避检疫许可管理。在涉嫌包税走私中,作为委托人,如果给出的税款费用足够或接近支付应缴税款,就要对其涉嫌走私的主观故意进行评判,依此作为重点来进行辩护。作为代理人,它有无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有无知道实际的成交价格、有无擅自决定报关价等都是辩护的重点。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部分代理人只是按协议办理通关手续,出于各种原因,委托人可能没有告知其真实的成交价格,而代理人无从了解其真实的成交价格,也无从判断其真伪。

    另外,在已查证的走私案件中,通关走私行为人往往利用空壳公司,制作假印章,套用从各种途径收集到的通关风险价格信息,伪造对外成交合同、装箱单和发票等,瞒骗海关,将物权仍归属境外货商的货物直接走私入境,交给境外货商指定的境内收货人。

    (二)伪报品名或藏匿夹藏走私。

    伪报品名或藏匿走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偷逃应缴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形式。

    伪报品名,是将进口水果伪报成其他商品,以达到逃避海关监管,逃避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偸逃税款的目的。如果只是一般地逃避检疫审批、进境检疫,还不至于构成涉税走私,然而在伪报品名过程中,将高税率的商品伪报成低税率的商品或者低报了价格,已缴税款比应缴税款低,因而构成涉税走私。

    夹藏走私,在申报进口货物中夹藏水果,或在运输工具上设置暗格进行藏匿,不向海关申报。夹藏走私与伪报品名性质一样严重,而在偷逃税款上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伪报品名毕竟还有申报,只不过是申报了其他货物,而夹藏走私则根本就不申报、不缴税。

    (三)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也叫闯关走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偷逃应缴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形式。此种形式主要表现为走私行为人不通过设立海关的口岸直接将水果偷运上岸、进入国内市场。与通关走私形式不同,其更具隐蔽性,因而危害性也就更大。

    (四)边贸走私。

    边贸走私多为团伙作案,涉案国内货主在境外采购水果后没有通过正常的国际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而是交由边贸走私通关团伙,在边境口岸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水果等食品假借边民互市渠道走私进口,再运往各地销售。

    (五)伪报原产地。

    水果经营单位从国外购买水果,进口报关时,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将境外水果申报进口。伪报原产地,主要的目的在于逃避贸易准入的进口条件,使得不具备我国检验检疫条件的水果进口到国内,既违反我国贸易准入管理规定,也可能逃避应缴税款,还可能会危害我国植物环境。


    三、走私进口水果可能被认定的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货物、物品罪。

    1.定罪与罪名。

    以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为目的而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走私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如果是国家确定的来自疫区的水果,并且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禁令,则该水果即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一旦走私的水果属于该禁令中的水果,触犯的罪名就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货物、物品罪。

    2.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更多的量刑情节、量刑幅度规定可参阅上述各相关规定。

    3.疫区及禁令范围认定。

    关于发生动植物疫情的疫区的名单及禁令,由国家行政主管发布,现在有效的见农业部公告第72号(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及农业部第50号公告。对于是否禁止进口的水果,要根据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属于禁令水果范围等进行判断,侦查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根据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认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定罪与罪名。

    以偷逃应缴税款为目的而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涉税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来判断。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走私水果案,如果涉案水果并非来源于疫区、没有违反国家禁令,即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

    2.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走私偷逃税款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的,即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的量刑情节、量刑幅度规定可参阅该条款。量刑因素除了偷逃税额外,还有其他情节,如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无自首情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大小等。

    3. 偷逃税款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由海关对偷逃税款进行计核。涉案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涉及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水果、农产品类产品走私案,关键计核要素是计税价格、原产地、计税税率。

    ▲计税价格。按照海关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因此,找到并研判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成交价格对当事人有利,则应当争取提交有利的证据材料。在计税实例中,除去成交价格,而用其他价格进行计核的话,很多情况下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凡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按海关价格资料、国际市场正常成交价格、倒扣价格等为基础确定。

    原产地。按海关规定,计核偷逃税款除非缉私部门调查确证涉案货物、物品来源于不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即涉案货物、物品不属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否则均应当按最惠国税率进行计核;即便在原产地不明的情况下,按刑罚适用的谦抑性及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也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

    ▲计税税率。涉走私案的计税税率与正常通关状态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来计征税款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刑法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海关计核部门与缉私部门间协调沟通不畅,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在计核时往往出现拔高计算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关税配额的税率适用,在当事人有关税配额的情况下,因为走私而剥夺了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权利。二是绕关走私的情况下,为了打击某些特定货物走私,加大打击力度,有的部门规定在计算偷逃税款时使用普通税率,而普通税率往往比最惠国税率高许多,尤其是有的最惠国税率商品还有更低的暂定税率。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重视。作为专业律师也要从各种角度、运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机会与条件。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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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² 孙国东,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

    ² 15年海关工作经历,19年律师经历

    ²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²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² 吉林大学法律系

    ² 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²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偸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深圳联系电话:13902467641(同微信)

       电子邮箱: sgd@customs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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