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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导致延迟复工,进口货物缴税期限和滞报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02-10 17:47:00  来源:  浏览:6274次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3日发布2020年第18公告(以下简称18公告),明确了与延迟复工相关的进口货物缴税期限和滞报金计算办法。

    要点是:一、汇总征税支付期限:延至2月24日;二、缴税期限:届满日处于延迟复工期内的,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三、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兰迪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解读如下:

     

    一、汇总征税的支付期限:延期至2月24日

          第18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解读:汇总征税是海关推行的,由企业自愿提供税款总担保、进口时无须逐票纳税、每月汇总上月应纳税款后合并纳税的征税模式。在此模式下,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即予放行。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

     

    按照海关现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汇总征税的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第18号公告明确,2020年2月份汇总电子支付时限,延期至2月24日,无须执行每月第5个工作日的规定。例如,适用汇总征税某企业于1月2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产品,按原来的要求最迟必须于2月7日(2月第5个工作日)支付,否则海关径行打印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逾期未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税款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按现在的要求,2月24日前完成1月份应纳税款汇总电子支付即可。

     

          二、重新确定税款缴款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复工之日后15日内。

          第18号公告规定,“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解读:缴款期限届满日是海关确定缴纳应缴税款期限的最后1日,如超过此日,将会发生计征税款滞纳金、海关强制执行应缴税款等法律后果。

    按照海关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而第18号公告的最新规定,以复工之日为起算日,重新计算15日税款缴纳期限。具体来说就是:

          (一)原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复工日之间的,重新计算缴款期限。

          (二)重新计算缴款期限的方式是:不再以原“税款缴款书填发之日”起计算15日缴款期限,代之以“复工之日”。例如,广东省暂定复工日是2月10日(不早于2月9日24点),如果企业缴款届满日是2月7日,则按最新规定,其缴纳期限自复工日2月10日起算15日,以2月24日为届满日,即企业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款支付即可。

     

          三、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

          第18号公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作者注明:该公告引用的条文有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六条)

          解读:按照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

    按照海关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而第18号公告的最新规定,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发生滞报、应当缴纳滞报金的,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因此,遇有企业滞报的情形,海关征收滞报金的起征日为复工日。比如,广东省暂定复工日是2月10日(不早于2月9日24点),企业在防控疫情延迟复工期间发生滞报、应当开始计征滞报金的,起征日以2月10日为准。

     

     

     

    兰迪海关部 “关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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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海关减免税、退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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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兰迪海关部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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