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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透对美加征关税排除的10%溢装规定实现有效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5:00  来源:  浏览:3683次


     吃透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中的10%溢装规定,结合《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的溢短装征税规定,实现税负最优化。






    01


    可以依申请排除对美加征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中国将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从2020年3月1日起,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通过申请排除,从美国进口的许多商品,可以避免加征关税。




    02


    每次进多10%,溢装部分如何核扣排除金额


    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2号公告,规定“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

    这一溢装10%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核准进口金额范围内的排除加征美国商品,只要溢装不超过10%,就可以免征关税。正确理解是:

    (一)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加征的对美关税,而不是正常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即:在事前办理好排除核准后,相关美国商品在核准的进口金额范围内,发生溢装的,溢装不超过10%的部分,不加征相应的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二)10%溢装不加征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是必须在进口合同里明确规定溢装条款;二是实际溢装不超过10%内的部分。
    (三)除对美加征关税之外的正常进口关税、增值税,溢装数量的征税规定,仍应适用现行《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即:以3%为标准确定是否计征税款。即:溢装不超过3%的,溢装部分不另行计征税款(所有进口环节税均不另行计征);超过3%的,按实际数量计征。





    延伸阅读:

    一、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征税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核准后进口溢装的征税规定


    “五、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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