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格是进出口通关中常见的不规范申报行为。低报价格不等于伪报价格走私行为,它可能是申报失误,也可能是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也可能构成伪报走私行为。
那么,价格低报中的申报失误、申报不实与伪报走私行为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低报价格构成伪报价格走私行为,如何进行甄别、准确认定伪报价格走私的性质?本文作者通过多年案件代理及辩护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低报价格
企业进出口货物中的“低报价格”是一个客观事实行为,可以看作是对进出口报关中价格低报行为的一种事实描述,本身不带有任何合法性判断的成分。低报价格可能有着不同的原因和目的,如单证填写的失误,信息传输造成的失误,为了少交或漏交税款,或者为了偷逃税款,等等。
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甄别、分析、判断,低报价格这一事实行为,因不同的行为表现及过错状态而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和处理结果:
(一)申报价格失误。由于客观原因或技术性原因造成的低报,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对报关单证进行修正即可;
(二)伪报价格走私。有偷逃应缴税款目的、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低报,属于伪报价格,按走私行为处理;
(三)价格申报不实。在认定违法的情况下,排除伪报价格走私的,按违规行为处理,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以图示如下:
申报失误、申报不实和伪报走私行为关系示意图
二、伪报价格
(一)伪报行为。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表现有多种,经非设关地走私,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等等。
伪报价格是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实施低报价格行为的,是走私行为。
(二)伪报价格走私行为的构成。
伪报价格即意味着构成伪报走私,统称为伪报价格走私。因此,伪报价格是对低报价格行为进行甄别、判断的结果,而不是低报价格这一客观事实本身。
所谓“伪”,就是虚假、不实、隐瞒之意。“伪报价格”就是向海关作了隐瞒价格真实情况的虚假、不实申报,与故意、恶意的主观心理状态相伴生。“伪报价格”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进出口税收流失,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视其偷逃数额多少而衡量其社会危害性,予以定罪量刑。
(三)伪报价格中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表现形式。
在实际案例中,走私行为人围绕着价格低报,采取各种形式来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常见逃避海关监管的形式有:直接虚假申报,伪造报关单证,向海关低报价格;隐瞒真实价格,用海关风险价格进行申报;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向海关低报价格;伪造新旧程度,修改型号、机身码等,向海关低报价格,等等。不论采用哪种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其直观的体现就是报关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从而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三、价格申报不实
价格申报不实,即进出口货物向海关作了与真实价格不符的申报。所谓“不实”,就是不真实之意。尽管不真实也造成了少交或漏交税款的结果,但是仍然未达到“伪报价格”走私的程度,其主观追求的也不是偷逃税款。海关视案值、少交或漏交税款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法律法规对于申报不实违规(含价格申报不实违规)的认定,不是以概括式条件来规制的,而是以先予排除,再进行列举来规定的。因此,申报不实违规也是甄别的结果。
(一)排除走私行为。
前文谈到对于低报价格行为认定为伪报走私的构成条件,那么,低报价格行为构成违法、但是排除伪报走私时,则构成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正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列举违规行为。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的是的走私行为,排除走私的是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般用的是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其行为表现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就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共十一项,价格申报不实是其一。价格申报不实中的价格在报关单中的填报项目中既包括单价,也包括总价。
(三)价格申报不实的处罚。
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会影响到国家税收征管(进出口税收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四、由低报价格到伪报价格的鉴别与判断
对于低报价格行为的甄别结果,可能是不违法,也可能是违法:申报不实、走私行为。在是否违法的问题上,存在甄别的必要性。在甄别结果为违法的情况下,仍需进行进一步甄别、认定:是申报不实违规,还是伪报走私行为。
伪报价格基于主观故意心理状态,追求偷逃税款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伪报价格的主观故意如何体现出来?就要看当事人在低报价格的行为中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由此看来,对伪报价格走私的认定来自于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判断,两者缺一不可。主观上故意偷逃应缴税款,追求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这才是伪报价格走私实质构成条件。这也是在甄别低报价格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伪报走私行为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2004年以后海关撤除了调查部门,形成了只要违法均由缉私部门办理的局面,与《海关法》对缉私部门职能的规定不相符合,缺少了调查部门的调查、甄别这一非常关键性的程序。导致的后果是对于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大量一般性违法行为变成了走私行为,一般性违法涉税案件变成了走私偷逃税款案件。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由于对海关执法不太了解,误以为已经海关调查、甄别,实际造成了将一些本来应当作行政处理范围的案件上升到了刑事处罚。可见,没有经过调查、甄别,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实践证明,经过严格的调查、甄别,才能分清违法与否、罪与非罪,才能查清案件性质,确定案件走向,准确确定下一步工作。
见以下“低报价格经调查鉴别走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