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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海滨:讲真,海关缉私警察会成为历史名词吗?
    发布时间:2020-09-11 10:32:00  来源:  浏览:11446次

     最近,两则关于打私的新闻触动了我。

    其一,《总案值预计超20亿元!中山警方破获“6·22”特大走私案》;其二,《深圳公安专项行动查扣涉走私冻品508.39吨》。


    本来,作为专做海关法领域业务的海关法律师,对于新闻上关于打击走私的报道,应该是司空见惯。我所在兰迪海关部承办的走私案件,案值过亿过十几亿的,也不是一个两个;涉及偷逃税款多的还有达到1.5个亿的。还有什么打私的消息会让我侧目呢?

    不是因为金额或者数量。而是,标题中的办案主体;“警方”“公安”。


    熟悉海关打私工作的人士都知道,缉私警察是国内专司打击走私的警种,《海关法》第四条从法律层面上专门确立了这么一支设立于海关,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对应配备专职缉私警察。20年以来,作为报道打私的新闻而言,主语从来都是某某海关、某某海关缉私部门,极少是普通意义上的“警方”“公安”。这支以海关管理为主的警察队伍,称之为“海关缉私警察”。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一称呼似乎慢慢不对劲了。

     

    在我眼中,有两个标志性的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201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明确海上缉私职权由武警海警总队(对外称“中国海警局”)履行,当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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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嘛,海警局内有一部分人员是原一线关的海上缉私队伍整体划转而来,现在把海上缉私职权明确也划归海警局,好理解。可是,故事还没完。

    第二个节点,2019年9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打击走私犯罪支队正式揭牌成立。用新闻通稿的话说,“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市公安局设立打击走私犯罪支队,着力探索打防并重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模式,为全省打私机构、职能、队伍建设作出榜样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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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马上把链接转给了体制内的原同事。而正牌海关缉私警察们,看到这个新闻,回复给我的是那著名的表情“黑人的问号”。

    我的天哪,这是闹哪样?人家海警局起码有个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在出来个“广州公安局打击走私犯罪支队”,完全没有海关缉私警察的份,这个,《海关法》的脸往哪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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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广东省公安厅官网的机构设置公开内容中,更新于2019年11月5日的内容显示,广东省公安厅打私局已经是省厅18个组成部门之一。显然,这是一个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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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嘛,什么事,有人做,做得好就得。不管谁去做。

     

    可是,偏偏打私这个事情,还真的不是一句给谁做就行了。

    什么打私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咱不好评论,更不能武断下结论说谁行谁不行。可是,显而易见、首当其冲的就是管辖权问题。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根据这个规定,包括海上走私刑事案件在内的案件,并不排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沿海省级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省级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好了,问题来了,现行走私刑事案件的检察院受案级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应的审级是中级人民法院。

    而根据这个海警局管辖海上走私案件的规定,从今往后,海上走私案件的一审,可能降级到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审查起诉、审理,可能还是市级检察院和中级法院,还可能升级直接到省检、高院。就差最高检、最高院一审了。

    如此说来,同样的海上走私案件,基层法院、中院、高院三个审级都可能成为一审,画面太美。

    说完海上走私案件的管辖,再看近日公安部对各专业警种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调整通知。

    其中涉及缉私警察的内容是(以下简称《管辖范围》。字数有点多,没耐性看的请直接跳到下一段):

    “十、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这里的管辖分工,一眼看上去没什么,“细思极恐”:

    其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缉私局的管辖区域是“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案件。

    “关境”,指适用同一部海关法的领域。

    按照《海关法》立法专家们的权威解释(注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海关总署海关法修改小组编著),关境包括一国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是除单独关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问题来了,“海关关境”,海关的关境?海关有关境吗?

    我想,公安部的“海关关境”,应该想说的是“中国关境”吧。对,应该是后面的意思。要不然就没意思了。

    问题又来了,领海显然是包括在我国关境范围内。在这里,公安部的意思是,领海发生的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罪,海关缉私警察也一样可以管吗。海警局的弟兄们,此处可同样可配表情“黑人问号脸”。

    其二,除了前面说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管辖区域限定为“海关关境”,其它涉及走私的案件,统统限定为“海关监管区”内发生。

    好了,我就想问一句,那“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呢?“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的地区呢?(注2,这里涉及《海关法》关于海关权力范围的重要概念,直接涉及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海关法》第六条)

    我还想自言自语一句,这条上看,公安部的意思是,“海关监管区”外的这些走私案件(即“管辖范围”序号2至序号12所列的走私案),海关缉私警察没有管辖权吧。

     

    来,假设一个场景(纯属虚构,有雷同,也是故意的):

    某环球私业公司,干走私。走私进来的东西,有奶粉,有狗粮。反正什么好赚就走私什么。于是,走了几票穿山甲鳞片。来来来,出事了。在公司仓库里发现的。公司仓库在广州某批发市场(海关监管区外)。好了,一查,奶粉狗粮啥的,偷逃税款,算走私普通货物;穿山甲鳞片,算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谁来管,海关缉私警察,还是市公安局打私队呢?

     

    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成立,2000年《海关法》修订,确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打私职能集中到海关缉私局(一开始叫走私犯罪侦查局)。

    20年过去,缉私警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海关缉私警察(人事任免已经全部归公安部)。

    打私职能,警察、缉私警、武警,都有。上面东扯西拉的问题,虽然有点问题,但问题总会解决的。

     

    海关缉私警察,渐成历史。当然,缉私警察还在。

    走私和反走私,永远在路上。走私辩护,同样,也一直在路上。

     

    (图片来源:全国人大网站、广东省公安厅网站、广州市公安局网站)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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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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