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2月1日缅甸军方推翻了缅甸民选政府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缅甸采取了制裁措施。3月以来,BIS在《联邦纪事》连续发布两条针对缅甸制裁措施:
1.将4个缅甸实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
2.修改EAR对缅甸实施制裁。
注意,上述两项制裁措施已经生效。
一、 将4个缅甸实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
以下4个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
缅甸国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
缅甸内政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缅甸经济公司(Myanmar Economic Corporation);
缅甸经济控股有限公司(Myanmar Economic Holdings Limited)。
保留条款:
因此次制裁行动被取消适用许可证豁免资格或原本可以无许可证(NLR)进行出口或再出口的物项,如果在2021年3月8日已经处于前往出口或再出口目的港的途中,且根据真实订单向该外国(非美国)目的地进行出口或再出口的,仍可根据先前的许可豁免或无许可证出口或再出口规定运往该目的地。
二、修改EAR对缅甸实施制裁
1.将缅甸移出B国家组、移入 D:1国家组
BIS此次将缅甸从B国家组中移出并将其移入限制更多的D:1(国家安全)国家组中,对缅甸的出口、再出口将无法适用某些许可豁免或不适用许可豁免的某一部分规定,或对适用某些许可豁免附加了更严格的条件。此外,某些通用禁令也将适用于缅甸。
如:
(1) 根据EAR§744.17【对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微处理器及其相关“软件”和“技术”的某些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进行限制】的规定,对向D:1国家组国家的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某些微处理器(microprocessors)实施管制,缅甸将适用此管制措施。
(2) EAR§ 744.7【对向某些外国出口和使用船只或飞机的限制】对向位于D:1国家组国家的港口的船舶和航空器的某些出口和再出口实施管制,缅甸将适用此管制措施。
(3)将缅甸列入D:1国家组后扩大EAR§ 736.2(b)(3)【通用禁令3,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对缅甸的适用性,根据通用禁令3的规定:
①对于“一般物项(非9x515或600 series物项)”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管制的国家有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禁止向D:1、E:1或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再出口任何属于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范围内的物项。此外,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禁止向D:1,D:3,D:4,D:5,E:1或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属于受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管制的ECCN 0A919商品。
②对于“9x515或600 series物项”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管制的国家有除非根据EAR §736.2 (b)(3)(v)或(vi)的规定,禁止在无许可证的前提下从国外向D:1,D:3,D:4,D:5,E:1 或 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再出口或出口任何受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管制的600series物项。除非根据本节EAR §736.2(b)(3)(v)或(vi)的规定,禁止在无许可证的前提下从国外向D:5,E:1或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再出口或出口任何受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管制的9x515物项。
注意:缅甸目前还属于D:3(生化武器扩散)、D:5(美国武器禁运)国家组国家。
2.许可豁免
(1)因缅甸被移出B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LVS(Shipments of Limited Value)许可豁免。
(2)因缅甸被移出B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GBS(Shipments to Group B Countries)许可豁免。
(3)因缅甸被移出B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TSR(Technology and Software under Restriction)许可豁免。
(4)因缅甸被移出B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基于TMP(Temporary Imports,Exports,Reexports,and Transfers (in-country) )Paragraph (b)【Exports of items temporarily in the United States,出口暂时停留在美国的物项】)的许可豁免。Paragraph (b)为向B国家组国家出口因国家安全(NS)原因受管制的物项提供了许可豁免,但对向D:1国家组中国家出口因国家安全(NS)原因受管制的物项实施管制。
①根据EAR § 740.9(b)(1)【Items moving in transit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通过美国过境的物项】的规定: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EAR §740.9(b)(1)授权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的运输和出口(T.&E.,Trans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或立即出口(I.E.,Immediate Exportation)入境报关方式对过境美国的物项进行出口。....
(1)因国家安全(NS)、核不扩散(NP)或化学及生物武器(CB)原因而受管制的物项不得出口至D:1、D:2(核不扩散)或D:3国家组国家。
......
②根据EAR § 740.9(b)(2)【Items imported for marketing,or for display at U.S. exhibitions or trade fairs,进口商品用于销售,或在美国展览或交易会上展出】的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EAR §740.9(b)(2)授权以担保或经许可临时自由进口形式进口到美国、用于产品销售或在美国展览或交易会上展出的物项,在提供担保并根据担保条款进行出口的情况下出口该物项。......
(ii)该物项可出口到除进口国外的任何目的地,但下列国家除外:......
(C)分别向D:1、D:2或D:3国家组国家出口因国家安全(NS)、核不扩散(NP)或化学和生物武器(CB)原因而受管制的物项。
(5)因缅甸被移出B国家组移入D:1国家组,基于RPL(Servicing and Replacement Parts and Equipment)EAR §740.10(a)(4)【Reexports】和EAR § 740.10(b)(3)(ii)(C)【return of defective or unacceptable equipment】所提供的许可豁免不再适用于缅甸,RPL许可豁免中的某些管制措施也将适用于缅甸。
①根据EAR § 740.10(a)(4) 【Reexports】的规定:
(i)只要满足EAR § 740.10(a)(2)和(3)规定的条件,从美国出口的Parts(部件)、Components(零件)、Accessories(配件)和Attachments(附件)都可以再出口到新的目的地国。 一方在再出口用于“一对一(one-for-one)”更换受EAR管制的部件、零件、配件和附件时,必须确保:
·正在维修的商品是根据美国法律运至其目前所在地的,并继续合法使用;
·在再出口用于更换部件、零件、配件和附件之前或之后,被更换下来的商品和软件要么被销毁、要么被退回美国境内、要么被退回到B国家组国家境内运送更换部件的外国公司。
(ii)在提供更换物项时,如果外国原产的物项可以根据EAR § 740中的任一许可豁免向该国出口或者该外国原产物项根据EAR§734.4(De minimis rule,最小比例规则)的规定不受EAR的管制,则EAR § 740.10(a)(3)对于更换部件、零件、配件和附件(不包括9x515和600series物项)的规定不适用于将部件、零件、配件和附件作为外国原产物项的更换件再出口到外国的活动。
②根据EAR § 740.10(b)(3)(ii)(C)的规定:被更换下来的商品或软件必须在国外销毁,或退回给美国,或退回至在B国家组境内、受出口商有效出口管制的外国公司,或归退回至提供更换部件或设备的外国公司。销毁或退回必须在更换物项从美国出口之前或之后立即进行。
③根据EAR § 740.10 (b)(3)(iii)【从中国(PRC)以外的D:1国家组国家进口的商品和软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下,将商品或软件合法地出口或再出口到D:1国家组国家收货人送往美国或其他国家进行维修(Servicing,EAR对Servicing有专门定义),维修完毕后可以再送回至发送国(即D:1国家组国家):
(A) 装运货物的出口商与原许可证的授权对象是同一个人或公司;和
(B)经维修后的商品或软件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以及其他交易细节等构成签发许可证基础的申请和证明文件没有发生改变。
④根据EAR § 740.10 (b)(3)(ii)的规定:除了应满足除EAR §740.10(b)(3)(i)中的一般条件外,向出B国家组国家或D:1国家组国家出口或再出口受EAR管制【EAR §734.2(a)】的有缺陷或不可接受的商品或软件的更换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B)有缺陷或无法使用的设备必须免费更换,但运输和人工费除外。如果是出口至D:1国家组国家【中国(PRC)除外】,则出口商须在质保期(warranty period)内或者在将货物装运给目的国最终收货人后的12个月内更换该商品或软件,两个期限以较短者为准。
(6)因缅甸被移入D:1国家组,基于AVS(Aircraft,Vessels,and Spacecraft)Paragraph (b)、Paragraph (c) 的许可豁免的不再适用于缅甸,同时缅甸受EAR § 740.15(b)、EAR § 740.15(c)对D:1国家组国家限制的管制。
根据EAR § 740.15(b)的规定,为在船舶或航空器上永久使用的某些设备和备用件的出口和再出口提供许可豁免,但在注册在D:1国家组国家的船只、注册在D:1国家组国家或由D:1国家组国家以及其国民拥有、控制或以租约或租赁方式获得的航空器除外。
根据EAR § 740.15(c)的规定,为向美国或加拿大的船舶、航空器和航空公司设施或代理商出口某些产品提供豁免,但出口到 D:1国家组国家或为位于D:1国家组国家境内或由D:1国家组国家拥有、运营、控制或根据租约、租赁获得的航空器进行出口除外。注意:Paragraph (c) 中的D:1国家组国家不包括中国(PRC)。
(7)因缅甸被移入D:1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基于APR(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 )Paragraph (j)的提供的许可豁免。Paragraph (j)为某些因核不扩散原因而受管制的物项的再出口活动提供许可豁免,但该物项因国家安全原因(NS)而受管制,且目的地位于D:1国家组国家境内的除外。
(8)因缅甸被移入D:1国家组,缅甸不再适用ENC(Encryption commodities,technology,and software)许可豁免的某些规定并适用某些管制措施。ENC许可豁免的Paragraph (b)(2)(iv)(B) 限制某些加密技术出口到D:1国家组国家的用户——其他技术:向非D:1、E:1或E:2国家组国家的非政府最终用户(non-government end user)提供被归类在ECCN 5E002下的加密技术,但被归类在 ECCN 5A004.a、ECCN 5D002.a.3.a或ECCN 5D002.c.3.a下的密码分析物项(cryptanalytic items)以及非标准加密(non-standard cryptography)、任何开放式密码界面(open cryptographic interface)除外。缅甸无法获得上述加密技术。
(9)将缅甸从APP(Computers)许可豁免下的计算机一级(Computer Tier 1)调整至计算机三级(Computer Tier 3),限制了向缅甸出口、再出口或在缅甸境内转让的活动对该许可豁免的使用。
根据EAR §740.7(b)的规定:
①当根据APP许可豁免对适格计算机(eligible computers)进行分离出口或再出口时,受ECCN 4A003.g 管制的相关设备不得根据APP许可豁免进行出口或再出口。
②符合 APP 许可豁免条件的技术和源代码不得释放(release)给古巴、伊朗、朝鲜或叙利亚的国民。
根据EAR §740.7(d)【Computer Tier 3 destinations】的规定:对于计算机三级目的国没有适格商品(Eligible commodities),所以为计算机三级目的国消费而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计算机,包括将受ECCN 4A003管制的电子总成(electronic assemblie)和特别设计(specially designed)的组件分离或作为系统的一部分进行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无法获得APP许可豁免。
适格技术和软件(Eligible technology and software)如下:
(i)开发(development)和生产(production)EAR §740.7 (a)(2) 规定技术和源代码用于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16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WT,Weighted TeraFLOPS)的计算机,可根据APP许可豁免向计算机三级目的国的公民进行“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但仍受EAR §740.7(b)规定的管制。
(ii)使用(use,EAR对use有专门定义)EAR §740.7 (a)(2) 规定的技术或源代码用于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32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WT,Weighted TeraFLOPS)的计算机,可根据APP许可豁免向计算机三级目的国的公民进行“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但仍受EAR §740.7(b) 规定的管制。
4.许可证审查政策
此次制裁措施将缅甸列为受EAR§744.21管制的“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MEU,Military End Use' and `Military End User)的国家并在EAR§744 supplement no. 7【Military End-User (MEU) List】中为缅甸预留了位置,目前还未有任何缅甸实体被列入,但BIS表示在未来将会有缅甸实体被列入,我们需要密切关注。
根据,EAR§744.21的规定:除《商业控制清单》(CCL,Commerc Control List)对物项实施许可证要求外,在进行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时,如果知晓(EAR §772.1所定义) 物项意图全部或部分用于中国(PRC)、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在未获得许可证情况下不得将EAR §744 supplement no. 2所列物项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至中国(PRC)、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现在缅甸适用该许可证要求管制。许可证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
5.保留条款
因此次制裁行动被取消适用许可证豁免资格或原本可以无许可证(NLR)进行出口或再出口的物项,如果在2021年4月7日已在码头上进行装载、已装载在在驳船上,已装载在出口或转运承运人的运输船舶上,或已经处于前往出口或再出口目的港的途中,且根据真实订单向缅甸进行出口或再出口或在缅甸境内进行转让的,仍可根据先前的许可豁免或无许可证出口或再出口规定运往该目的地。
参考与引用:
1.Burma: Implementation of Sanction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3/08/2021-04745/burma-implementation-of-sanctions
2.Addition of Entities to the Entity List.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3/08/2021-04794/addition-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
作者介绍: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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