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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再添利好!我国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发布时间:2021-03-25 18:42:00  来源:  浏览:2495次


    跨境电商在全球疫情的冲击下出现逆增长趋势,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新亮点。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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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本《通知》又将试点扩展到全国所有的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据统计,我国目前自贸试验区达21个,主要覆盖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跨境电商综试区105个,约覆盖30个省市;截至2020年12月底,综合保税区数量达147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94个,覆盖31个省区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10个,主要覆盖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也就是说,《通知》实施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已经覆盖关境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政策更新动态可见下表:

     

    政策的实施时间

    政策依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2019年1月1日

    商财发〔2018〕486号

    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

    2020年1月17日

    商财发〔202015

    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2021年3月18日

    商财发〔2021〕39号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之前我们在一文读懂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中曾经介绍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1239)”这两个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其中,我们也详细说明了1210和1239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适用范围。对于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选择“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方式保税进口;而对于非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企业只能选择“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1239)”方式保税进口。此次试点城市的扩大也就意味着监管代码1239的保税进口方式将全面被取代,对比1239的监管方式,1210采用对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而不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者备案的要求,将跨境电商推广至全国,便利监管,免许可,免注册,免备案的政策红利当下已成大势所趋,国家将继续鼓励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

    除了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以外,国家也认识到了严格监管的重要性,松紧结合。早在商财发〔2018〕486号文《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要严格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现在试点范围的扩大,对各方参与主体的监管更不能松懈。《通知》中也着重提到“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此次《通知》中直接宣布该次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2021年3月18日,并未规定过渡期,对此,为预防在新政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难点,特此规定了“试点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综合本次《通知》的内容,兰迪海关部在此提醒各跨境电商从业者,在国家鼓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鼓励优质商品进口的大环境下,选择进入行业,享受政策红利是为明智之选,但在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合规经营,合法操作。要想进一步了解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方式,可参见公众号文章一文读懂跨境电商监管方式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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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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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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