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跨境电商与个人物品
    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来了,河南试点
    发布时间:2021-05-20 10:44:00  来源:  浏览:2456次


    20215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了河南省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批复》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此次《批复》可以说首次由国务院对“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的回应。

    早在2019年年尾,北京“ 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就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在京开展试点工作,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随即,北京市成立了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并出台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此次国务院下发《批复》,也意味着跨境医药电商产品进口有了合法正规路径,河南省也成为中国首个跨境电商进口医药和医疗器械试点。

    试点药品有哪些?

    根据《批复》的内容,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试点药品有何监管要求?

    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参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

    2.《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

     作者介绍:

    介绍(费云).png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