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转化
    发布时间:2017-01-04 17:26:00  来源:  浏览:1446次

    海关归类法律解读系列谈之一



    进出口商品归类历来是进出口贸易合规以及法律争议的热点、难点,争议多,程序繁,解决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部主任孙国东律师结合日常法律服务的大量实践,总结和归纳其中的法律要素,整理后推出系列文章,从如何认识海关归类、如何正确进行海关归类、遇到归类争议如何处理等方面,对海关归类的实体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介绍,提出解决问题和争议的有效路径。今天与大家见面的是系列谈第一篇: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转化——《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与中国海关商品归类。


    一、《协调制度》及基本内容——海关归类的国际法渊源

    中国海关商品归类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在国内适用的体现。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遵守国际通行经济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了解中国的商品归类必须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这是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制度体系的根基和来源。专业术语称之为国际法渊源。

    《协调制度》是什么:《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协调制度》如何组成和编排:《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

    《协调制度》总规则:对于涉及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税则号列的组成:完整的税则号列由8位或10位数字组成。数字直接代表了该税号所在的章、品目及子目。前2位代表所在章;前4位称为品目;前6位称为子目,理论上国际间是统一的;第7-10位称为本国子目。

    《协调制度》如何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每一类中包含若干“章”。例如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中包含第1-5章。第二类“植物产品”包括第6-14章。

    《协调制度》怎么分“章”:“类”下共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一般加工程度深的编排在后面。如第1章是“活动物”,第2章是“肉及食用杂碎”。

    《协调制度》的“品目”解读: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1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1章的第1个品目。

    《协调制度》的“子目”:品目再细分就是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5到10位编号。

    《协调制度》注释: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在《协调制度》的类、章标题下加注释,分别称为“类注”、“章注”。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单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注释》:

    由于《协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统一的解释,《协调制度》本身的类注、章注往往也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编撰了一系列的辅助刊物,是《协调制度》权威性的补充及指导性刊物。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是《协调制度注释》,我国海关组织编译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最新版本是2017年版),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二、《协调制度》与进出口税则、海关归类的关系——协调制度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一个国家的进出口税则是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各缔约国的税则,是根据《协调制度》以及公约的要求制订的。也就是说,各缔约国以国内《税则》的形式,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以此赋予在国内实施的效力。

    我国进出口税则由商品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部分包括商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称为税则号列),二者全称为税目。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从1992年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以此实现了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使之成为我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就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后记:

    接下来,我们的系列文章还将对“海关归类的‘宪法’——归类总规则的具体应用”、“依法申报海关税号的法律边界——海关归类的法律适用误区辨析”等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