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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6-15 18:00:00  来源:  浏览:22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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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免税审核确认


    (一)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递交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二、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先予放行

    (一)准许办理情形

    1.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2.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3.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4.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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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监管期限

    货物类型

    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

    8年

    机动车辆

    6年

    其他货物

    3年




    (二)监管要求

    序号

    监管要求监管期限内

    1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2

    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

    3

    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4

    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5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解除监管

    序号

    解除监管的方式

    1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2

    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若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四、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一)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1.具体要求

    ①抵押对象: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②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

    ③提供海关认可的财产、权利税款担保。




    2.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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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核要点

    ①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

    ②申请材料填报的规范性。

    ③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必要时)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让

    1.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

    ①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③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2.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

    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三)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1.移作他用的具体情形: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2.具体要求

    ①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②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联系兰迪海关部可获取事项办理期限因转让、移作他用等原因补交税款计算方式文件。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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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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