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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案件中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1-06-15 18:00:00  来源:携带外币  浏览:59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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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近期,拱北口岸又查获多起旅客超量携带外币出境的案件,并查获港币90多万元。在上期文章推送中,兰迪海关部兰国柱律师在《如何合法携带外币出境才不会被海关没收?》一文中分析了我国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旅客在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 1000 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其中,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外币现钞的,需根据数额分别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那么这一期,笔者将综合实际办理的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案件和现有法院的判例,着重分析一旦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以及这些处罚中存在的考量因素?



    一、违规?走私?

    海关对于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行为的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其中,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违规,则予以警告、科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认定为走私的,则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那么,在现有的案例中,哪些情况下认定为违规,哪些情况下又认定为走私呢,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以藏匿、伪装等行为方式和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现有判例中对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1.是否明知货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

    大部分案例中,法院从多个方面推断携带人是否“明知货币属国家限制出境物品”,如:查问笔录中会询问对方是否知道携带外币出境有数量限制;携带人是否存在多次进出境的情况;海关在申报通道处是否已设立明显标识提醒出入境人;携带人在回答为何超量携带时明确承认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藏匿外币的行为等。目前案例中没有存在携带人不知道外币需要申报和不知道外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的情况。


    2.是客观未申报还是主观欺骗、瞒报

    在判断当事人属于客观未申报还是主观欺骗时,主要从:

    (1)行为上是否存在藏匿,如将外币绑在腿上,置于内衣等。而放置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或衣服口袋中,则不能认定为藏匿。如(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07号判决中,对当事人随身挎包内的美元4万元、港币10.1万元、碎钻6.938克认定为未申报,不将其认定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予以违规处理,科处罚款32000元,但对该案当事人腰腹部查获用丝袜绑藏的美元12万元,则认定为藏匿,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定性为走私并予以没收。

    (2)在关员询问时是否明显隐瞒或者欺骗关员。对此主要通过当事人对海关查问的回答来判断。如在(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26号判决中就明确表述“关员问其是否携带有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原告称无。随后关员将其带至封闭区人身检查房内实施人身检查,原告从腰腹部处取出港币175000元。”在(2019)粤04行初1号判决中明确表述“海关关员询问原告是否携带了应向海关申报的禁限类物品或者货币,原告均称没有。海关关员遂将原告带至出境封闭区搜身工作间作进一步人身检查。”在(2020)粤04行初58号判决书中也明确表述“关员询问其是否有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其称无。”以上判决中将上述当事人的隐瞒、欺骗认定为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表现,且上述判决中当事人均被定性为走私。

    相反,在(2018)粤04行初78号判决书中就表述“原告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其从携带的手提包内取出澳门币50000元。”该案中闸口海关以未发现吴伟斌存在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对该案原告定性违规,科处10%的罚款。在(2017)沪行终267号判决中则表述“当事人经查问后主动交出随身携带的日元”,据此行为,海关并未将当事人认定存在隐瞒、逃避海关监管,而是视为违规并科处罚款。也就是说,同样是未申报即携带超量外币入境的情况下,法院在判断当事人主观故意时会结合当事人入境时面对海关关员询问时是否如实告知作为其是否存在瞒报和隐瞒故意的判定因素。


    (3)客观上是否存在多次出入境被查验违规携带物品或者曾经因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被查。笔者发现多起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均会在事实认定部份将当事人是否存在多此进出境或者是否曾经有过出入境违规携带物品被查或者是否曾经因超量携带外币出入境被查等情况进行认定。海关也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举证材料中调取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和截图以作为对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的判断因素。在部份判例中,存在对当事人过去第一次情节轻微的超量携带外币出境行为定性为违规,科处罚款,而对第二次超量携带外币出境的行为,则直接定性为走私并没收所携带外币的情形。


    二、带币水客?正当收入?


    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的案件中,携带人携带外币进出境的目的和职业背景是衡量其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伪报、瞒报”的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就携带人自身的职业背景进行调查,以考量当事人是否系职业水客或非法携带外币进出境赚取汇率差额。在判决中也会将这一点予以体现。如在(2018)粤行终640号行政判决书中,将携带人“明确承认此次携带出境的20000元澳门币和40000元人民币是帮人携带的“份子钱”,收取代工费”认定为属于明知货币属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却逃避海关监管,主管故意明显。在(2019)粤04行初1号判决书中,表述“查问笔录中称,这些港币是打算带到澳门的赌场那边卖给赌客赚点汇率差的,知道海关对于外币出境有数量限制,具体多少不知道,但知道这次明显超量了,海关肯定不会给带过去的”,将其认定为携带人明知港币属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却逃避海关监管,以瞒报的方式携带出境,赚取汇率差价,侵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而在认定为违规的超量携带外币案件中,法院一定会对外币用途以及是否属于正当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


    三、放行?退运?没收?


    综合所有的判例,海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无论是定性为违规还是走私,都会将当事人在可以携带出境的等值5000美元(15天内首次出入境)外币或等值1000美元(短期多次)外币放行。部份案例中对短期多次,即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当事人,除放行等值1000美元外币外,还会退运其余等值4000美元外币。如(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00号判决中,海关在核实原告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后,被告放行原告港币8000元,退运港币3.2万元。在(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77号判决中,海关按规定放行美元0.1万元、退运美元0.4万元。而对于直接定为走私的超量携带外币进出境行为,往往都是没收超额部份外币。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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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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