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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之贸易与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29 15:28:00  来源:孙国东  浏览:124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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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同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

    本文拟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涉海关进出口税收与贸易政策作一全面解读。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之贸易自由与便利化

    (一)贸易自由与便利化是重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之最大亮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指贸易自由化,包括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的自由化,要求货物、技术、服务等全要素实现自由流动,消除阻隔。贸易自由化是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的重要内容。

    贸易便利化是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要求,核心政策是为货物、技术、服务等全要素实现自由流动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条件,促使自由流动的实现。

    (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是实现贸易自由与便利化的保障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指出,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实现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如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含特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珠海横琴跨境工业园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

    在一般政策下,海关特殊监管区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简称区外)联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特殊监管区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

    2.海南自由贸易港设定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升级版—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将实现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加宽松自由的贸易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作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之特殊性体现在:

    (1)货物流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2)自由市场主体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3)通关便利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4)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之进出口税

    目前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南的关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零关税”政策上,包括离岛旅客免税、进口原辅料保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特定减免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特定减免税等。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现更加积极、优惠、独特的关税政策,初具独立关税区特征,这集中体现在: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间:进口税实行目录管理,出口税依法征收。

    1.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我国目前征收进口关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实行目录管理的进口征税制度是对我国进口税则的重要补充。这意味着,未来对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进口商品实现新的“税则”,除了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征收进口税外,对目录以外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这一规定仍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一致,说明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仍然实行现行政策。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间: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等。

    1.进口征税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进口商品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2.出口退税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即按现行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而不实现“出口”征税制度,出口征税只适用于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口至境外。

    3.旅客携带及邮递物品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之贸易管制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最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及便利化。但是自由不等于没有管理,而将管理限于确定而可控的范围内,总的来说是一线自由放开,二线管住。

    (一一线”,即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自由进出,清单管理。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此一清单将突破目前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模式,是属于特别规定的禁止与限制管理措施。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二二线”,即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间:按进出口(境)依法监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根据国家进口管理规定实行管理,凡需要进口许可证件的,要申请办理许可证件,海关凭证验放。

    个人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即按现行个人进境携带物品、邮递物品的规定实行管理。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与此同时,对于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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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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