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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离岛免税套购走私案之各行为人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30 14:50:00  来源:  浏览:22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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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介绍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旨在将海南岛建设成高水平的中国特殊自由贸易港,2021年6月27日,央视新闻报导,截止到2021年5月底,海口海关已开展12轮针对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专项打击行动,查获走私团伙80个,抓获涉案人员560余人,涉案案值约2.39亿元,涉税约4000万元。

     

    二、离岛免税套购走私的典型模式

    简单来说,离岛免税套购走私就是利用个人在海南的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岛外其它地方进行销售,对于该种行为,目前法院通常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去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将离岛免税套购走私的典型模式简要画图如下:

    1624978517(1).png三、各行为人责任分析

    在海南离岛免税套购走私案中,一般涉及的人员包括货主、代购的组织者及具体实施代购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为其在案件中所处的链条环节不同,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认为代购的组织者及具体实施代购的人员在案件中只赚取一份“代工费”,所获的利益相比货主来说相对较少,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除此之外,作为一种涉税走私案,偷逃税款的认定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其中涉案数量和计税价格的认定是重中之重。

    关于涉案数量,无论是货主还是代购的组织者抑或是具体实施代购的人员,认定其涉案数量的一般原则是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涉案人员有关,这些证据一般有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转账记录等,通过证据的相互对应确定涉案数量,这里面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之间相互对应的依据是什么?该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唯一性?等等,这些都需要研究。另外,对于代购的组织者及具体实施代购的人员,因其可能不止“服务”于一个货主,对于这部分人的涉案数量认定是累积计算的。

    关于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第十六条:“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该规定貌似对计税价格的规定很清楚,但实际上的情况却很复杂,例如,在免税店购买的商品如享受了打折其计税价格如何认定?如是使用积分进行抵扣一部分价款其计税价格又该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的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后记:

    海南离岛免税套购走私案是最近一年特殊政策环境下滋生的“产物”,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案例,法院判决缓刑的情况比较多,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个案涉税额不是太高的缘故,其中还有对于个人走私涉税额虽超10万,但最终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一种“新型”事物,很多人(包括一些大学生)对政策规定不甚了解,认为使用的都是国家给的额度,没有什么大问题,殊不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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