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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海南免税店购物你须了解的六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5 14:10:00  来源:  浏览:34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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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搞的风风火火,很多人的目光都投向海南,尤其是海南免税店,但个人去海南免税店购物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个人在免税店购物超出年度限额怎么办?

    个人在免税店购物,如已经超出年度限额,对于超出的部分需要缴纳税款,但缴纳的是进境物品的行邮税,而不是进口货物的进口税。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虽然个人在免税店购买的商品超出免税的额度,但仍属于个人物品的范畴,缴纳的理应是进境物品的行邮税,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无论买多少商品都能按进境物品进行缴纳行邮税,关于这个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定义,个人物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那就是“自用”、“合理数量”,超出合理数量的则不能被认定为个人物品,不能适用行邮税。

     

    二、超出限额购买物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超出限额购买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一)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三、购买免税品后不能按计划出岛怎么办?

    根据规定,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四、个人的额度用不完可以借给别人用或者可以用自己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吗?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所以说尤其是不允许个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对于这种行为,行业的俗称为“代购”。

     

    五、利用自己的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会有什么责任?有刑事责任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此间为什么没有规定类似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字眼?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个人利用自己的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最多的金额也只能是1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偷逃税款税额无法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点,但笔者认为,这里面不含《刑法》规定的“三次走私入刑”的情形。

     

    六、海南免税品套购走私案中计算涉案商品的税款时其计税价格怎么认定?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海关在计税时是以个人在免税店购买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进行计税,这个问题,除了笔者在《海南离岛免税套购走私案之各行为人责任分析》一文中提到的“折扣”、“积分抵价”的情况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值得思考,那就是以“个人在免税店购买商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对于套购走私这一行为,法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擅自内销免税货物”进行评价的,然“擅自内销免税货物”针对的对象是免税货物的持有者,也就是免税店,但涉案个人只是免税货物的购买者;再者,如果是按擅自内销免税货物进行认定,其计税价格必然是以免税货物的持有者从境外购买的价格为基础进行确定。因此,以《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与个人在免税店的购买价作为计税价格是有矛盾的地方。此外,如果存在免税店和个人购买者共同犯罪的情况,其计税价格的认定又该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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