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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查验在走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1-07-26 20:47:00  来源:  浏览:2591次

    海关查验是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是海关职责与职权相统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将从海关查验的作用与意义来分析、判断其在法院审理走私案件中的证据运用及其证明力,指出辩护律师运用海关查验记录阻却类推的方法

     

      一、海关查验的意义

    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来分,海关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其中,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而,查验方式不同,也反映了海关查验的目的与作用的不同。

    通过海关查验,对标查验项,达到海关执法的目的、体现出海关查验的重要性与法律效力:

    (一)排除违法。

    通过查验行为,对标查验目的,可以排除企业申报违法行为。如查验内容为商品项,包括税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通过人工查验的方式确认“未见异常”的,则可以排除与税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上的申报违法,即企业申报行为合法。

    排除违法也包括申报有差错,但因属于技术性申报差错,从而排除了违法。

    (二)确认违法。

    通过查验行为,对标查验目的,可以确认企业构成违法行为。如查验内容为商品项,企业申报的品名、税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与实际不符的,即“发现异常”,包括品名与实不符、数量少报的、税号申报不实等,对此,海关将进行调查,经调查、审理,轻则构成申报不实违法行为,重则构成走私行为。

        关于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区别请参阅作者“从手机夹藏走私案看走私行为客观要件的认定”一文。

     

    二、海关查验记录证据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中,并没有实际查验,而是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单与单相符即完成申报、验证、审核、征税、结关、放行手续。

    在海关查验的情形下,海关要完成的目标是申报与实际货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结束后,按规定,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记录海关查验执法行为的载体是《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以下简称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如实客观地反映了海关查验的实际情况,对于确定违法与排除违法具有基础性证据作用与意义。

    那么,它的证据类型是什么,效力如何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揭示了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证据支持了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遵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定的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自身有规范操作要求,及证据运用规则,这些大量体现在相关行政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纳税争议及其他行政争议)中。

    (二)行政执法中形成的部分证据也是刑事诉讼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或形成的证据种类很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并非所有行政执法、办案中形成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是其中部分(含书证)才可以。

    (三)行政执法中形成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验证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海关查验记录是书证体现。海关查验记录真实客观地记载了海关检查查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实际情况,既是海关执法的依据,用以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又可以作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书证。

    司法机关之所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用于刑事诉讼,是因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同时,它又是双刃剑,既可证明有罪、罪重,也可证明无罪、轻罪。而用以证明无罪与轻罪,防止类推则是辩护律师的责任。

     

    三、海关查验记录阻却类推之方法

    类推是指海关查验的扩大使用,它将海关查验的个案类推至所有相同或类似历史进出口的记录,从而将查验结果的适用范围扩大化。概而言之,即以此类彼。

    既然海关查验记录是对当事人进出口申报活动的真实客观记载,其结果无外是正常与否、合法与否,这样导致了是否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在依据查验记录结果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下,运用查验记录进行有效抗辩以阻却类推,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事情。

     (一)根据不同的查验项目阻却类推。

    阻却类推抗辩方法可广泛运用于各类涉税走私、非涉税走私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其查验事项均与查验内容与目的相关。这种阻却类推方法虽然可广泛运用,并不适用于所有涉走私案例。

    以下举例分析(共同特征是进口10票相同或类似货物,前9票至少有一次经海关查验,最后一次被查发现走私违法):

    1:某案相同品名货物进口行为发生10次,但是最近一次被查验发现了申报品名与实际不相符合,被认定为伪报品名走私,而且是连同之前申报同样品名的9票一并定案。而此次的9票也有一次查验,海关经过查验,海关查验记录上明确写明是商品项部分“无异常”,“无异常”记载本身也证明了进口申报行为是合法的,即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评析:这是典型的阻却类推方法。在针对商品项查验的情况下,如果伪报品名成立,则查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经查验放行的货物,说明品名与申报是一致的,要推翻一致性,则控方要举证证明当时的查验记录“无异常”是错误的;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则不应获得法庭支持。

    2:某案相同品名货物进口行为发生10次,但是最近一次被查验发现了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相符合,经过化验鉴定,认定为伪报商品归类走私,而且是连同之前申报同样品名的9票一并定案。而此次的9票也有两次查验,商品申报项记录为“无异常”尽管“无异常”,但是这两次只是一般性人工抽查,并不能证明该抽查是对商品归类无异常的支持。

    评析:这种情况要阻却类推需开展商品归类角度的辩护工作,进行专业归类认定,并考虑排除进口货物商品归类要素的完全一致性。如果当事人在商品归类要素上进行伪报,而海关缉私经过调查、审核、化验鉴定等,有证据表明前九票货物与被最后查验货物在商品归类要素上完全一致,则即便经过查验“无异常”,仍然可以认定有伪报行为。

    3,某案相同品名货物进口行为发生10次,最近一次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有低报价格行为,在查验、后续调查中发现了当事人之前的9票进口货物也有低报价格的嫌疑,于是将其一并打包列入涉案范围,打包列入的理由是当事人进口货物适用同样的订单价格作为成交价格。而此次的9票也有次查验,商品申报项记录为“无异常”尽管“无异常”,但是这次只是一般性人工抽查,并不能构成该抽查是对价格申报无异常的支持。

    评析:这种情况要阻却类推,不应仅限于海关查验记录,需要结合案情,在真实成交价格上进行论证;控方如果已举证查实确认之前9票适用相同的订单价格,以此进行成交,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也支持,则伪报价格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二)结合海关信用管理规定助阵阻却类推。

    海关根据企业管理类别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比如一般信用企业适用海关常规管理措施;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在已经海关查验,有查验记录的情况下,要结合海关信用管理规定助阵阻却类推,就是要力图证明:除了查验部分足以证明走私违法外,未查验的部分没有证据表明是违法的;而查验记录“无异常”,不仅证明已查验货物的合法性,也正好可以证明未抽查到的进口申报的合法性。

    之所以说未抽查到的是合法的,是因为海关查验采取的是抽查方法,除了有走私记录的失信企业以外,对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查验,只能以抽查的方式来进行查验,根据实际查验记录对申报货物进行合法性评估、判定,进而将此扩大适用至未查验货物

    (三)运用证据规则实现阻却类推。

    证据的三性同样适用于阻却类推,但是在此三性中,关联性质证是最重要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合法性、客观性的质证一般不利于辩方,法院以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就否决了辩方意见,而关联性的质证十分考验律师的专业性,相对来说容易引起法庭的重视。

    类推对象之报关单证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质疑,是阻却类推的关键。每票货物的报关单证,通常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提单(运单)。类推必然覆盖除海关查验以外的其他报关单所列货物,因此,对这些报关单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疑是非常重要的。质证越细,关联性要求越高,质疑效果越好,阻却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关联性质疑成功,则意味着阻却成功

    1.类推对象之报关单证与其他书证的关联性。

    其他书证指报关单证以外的合同、采购订单、对账单、收货单、发货单、销售发票、银行流水、商品资料、价格认定书、检验报告等,这些是控方用来指控当事人的书证,并将此与报关单证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有罪、罪重。对这些“其他书证”质疑,可以有效地阻断其与类推对象之报关单证的关联,从而达到削弱证据链、阻却类推的作用。

    2.类推对象之报关单所列货物与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所有的走私违法案件无不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而鉴定结论具体针对经海关查验的货物,有商品归类的化验鉴定,偷逃税款的鉴定意见,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等。如果类推对象之报关单所列货物与鉴定结论的货物有所不同,不具有物理化学属性上的同一性、商品归类要素上的同一性、价格上的可比性,则辩方应当下足功夫,对症下药进行举证,提出有力的抗辩意见。

    3.类推对象之报关单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作为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具有反映案件事实、印证其他证据的作用。辩护人应当善于运用,将其中对应关系一一找出、条理脉络疏理清晰,着力分析、研究其中的关联程度,及印证程度,从而获得有价值的否定其关联性的数据,从而提高阻却类推的证明能力。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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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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