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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合规|香港战略物项进出口管制|(一)体系简介以及与美国出口管制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1-08-09 17:04:00  来源:  浏览:83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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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进出口管制覆盖范围庞大,本文所指的“进出口管制”对象仅限于香港法律下的“战略物项”。了解一个地区的进进出口管制度,第一步就是要知道他们的目标是什么,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进出口管制制度的目标就是:

    ①监察战略物项的进出口,以防止香港成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渠道;

    ②确保香港能够持续获取高新科技产品和尖端技术,这对香港的基建和经济发展至为重要。

     

    一、何为战略物项

    受进出口管制的战略物品,包括军需物品、化学和生物武器及其前体、核物料和设备以及可用于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两用物品。

     

    二、主管部门

    香港的进出口管制制度由工业贸易署的许可证制度和香港海关的执法制度合组而成。工业贸易署负责对进出口战略物项实施许可证管制,在香港进出口战略物项均须向工业贸易署申请许可证。工业贸易署对较敏感的战略物项的转运及若干过境同样也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制。
    香港海关则成立专门小组负责执法,主要职能有:

    ①对可疑出口物项或运往敏感地区的物项进行实地核查;

    ②查验许可证申请表的资料,并确保其真确性;

    ③查验货品进口后的处置情况,保证其使用情况与申报用途相同;以及

    ④调查可疑案件,香港海关一直与其他执法机关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无许可证转运和过境运输货物的行为。

    此外,为确保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有效性,工业贸易署、香港海关亦与其他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三、法律依据

    《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香港法例第60G章,以下简称“规例”)为香港的进出口管制制度提供法律基础。《规例》的附表规定了受进出口管制的战略物项清单,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将清单中的物项进口至香港或从香港出口。
          1997年6月,香港通过了《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禁止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协助此类武器运载发射工具的服务,无论上述活动是否在香港区域内进行。此外,2004年6月生效的《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要求更全面遵守《化学武器公约》所有的规定。

     

    三、受管制的物项

    (一)管制物项

    香港的管制物项清单与各国际公约及出口管制制度做了对接,包括《化学武器公约》 、澳洲集团、导弹科技管制组织、核供应国集团、《核武器不扩散条约》 、《瓦森纳协定安排》等。

    《规例》附表规定了管制物项的范围,《规例》共有4个附表。

    附表1

    战略物项

    军需物项清单

    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物项,包括常规和大规模毁性兴武器,以及生产和使用军需物项清单物项所需的软件和技术等

    两用物项清单

    包括10类两用工业品,如核物料、设施及装备、电子、航天推进等

    附表2

    过境物项管制清单

    包括特定的军需品、与核相关物料的设施和设备、加密设备、上述相关的技术信息文件,以及核、化学或生物武器相关用途的物项。(除附表2所载物项外,过境物项一般都不受许可证管制)

    附表3

    对作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等用途物品的最终用途管制

    管制物项最终用途,如当进出口商清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项的用途可能与化学、生物或核武器有关时,该物项会受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管制

    附表4

    指明与附表3最终用途相关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和《规例》仅对以具体和有形的方式的进出口(例如纸张、光盘、磁带等媒体记录)特定战略物项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因此,无形的技术转移,如以传真、电邮、互联网下载、口述传播(谈话、演说、授课),并不在管制范围内。

    虽然无形的技术转移不在《条例》和《规例》管制范围内,但根据《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协助此类武器运载发射工具的服务。就此条而言,“提供服务”包含多种行为,无形的技术转移属于提供服务。如果该无形的技术转移涉及大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将受《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的管制。即使无形的技术转移不涉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进出口商仍应与技术来源国(地)的有关机关进行查对,确保所该无形转移方式是合规的。


    (二)物项编码

    1.对于军用物项(仅摘录标题)

    ML 1

    指定的20毫米口径以下的光膛武器、12.7毫米(0.5寸口径)或12.7毫米口径以下的其他枪械及自动化武器及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2

    指定的20毫米口径或20毫米口径以上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径(0.50吋口径)以上的其他武器或兵器、投射器及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3

    指定的弹药及熔断器设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4

    指定炸弹、鱼雷、火箭、导弹、其他爆炸装置及火药,及相关装备及其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5

    指定的为军用而特别设计的射控及相关的警示装备、相关的系统、测试及瞄准及反制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与配件

    ML 6

    指定的地面车辆及零件。注意: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ML11

    ML 7

    指定的化学或生物毒剂、“暴动控制剂”、放射性物料、相关装备、零件及物料

    ML 8

    指定的“高能物料”,及相关物质

    注意:亦须参阅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C011。至于火药及装置,参阅项目ML4及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A008

    ML 9

    指定的作战船只(水面或水下)、特别海军装备、配件、零件及其他水面船只

    ML 10

    指定的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飞机”、“轻于空气载具”、“无人驾驶飞行载具”(“UAVs”)、航空引擎及“飞机”装备、相关装备及零件

    ML 11

    指定的没有在军需物品清单内的其他条文指明的电子装备、宇宙飞船及零件

    ML 12

    指定的高速动能武器系统及相关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13

    指定的装甲或防护装备、构造及零件

    ML 14

    供军事训练或模拟军事演习之用的特别装备,为进行使用受项目ML1或ML2管制的任何火器或武器的训练而特别设计的模拟器,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及配件

    ML 15

    指定的为军用而特别设计的影像或反制装备,以及为其而特别设计的零件及配件

    ML 16

    指定为项目ML1、ML2、ML3、ML4、ML6、ML9、ML10、ML12或ML19指明的物品而特别设计的锻件、铸件及其他未制成品

    ML 17

    指定的杂项装备、物料及“图书资料”,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ML 18

    指定的‘生产’装备及零件

    ML 19

    指定的导能武器(DEW)系统、相关或反制装备及测试模型,以及为其特

    别设计的零件

    ML 20

    指定的各项低温及“超导体”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与配件:

    ML 21

    指定的的“软件

    ML 22

    指定的“技术


     2.两用物项

    与美国ECCN非常类似 

    中国香港

    美国

    物项类

    物项次类

    编号管制原因

    编号第二个数字

    0

    核物料、设施及装备

    A

    系 统 、 装 备 及 部 件

    0系列

    瓦森纳协定管制

    1.A.001

    0

    核材料、设施设备及其他各种类似物项

    A

    设备、组件和部件

    0

    受国家安全原因(包括两用品清单和瓦森纳协定军用品清单)管制以及属于核供应国集团两用品附录和触发清单中的物项

    1

    特别物料及相关装备

    B

    测 试 、 检 验 及 生 产 装 备

    100系列

    导弹科技管制组织

    1.A.102

    1

    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有毒物质

    B

    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

    1

    受导弹技术原因管制

    2

    物料加工程序

    C

    材料

    200系列

    核武器不扩散条约及

    核供应国集团的管制措施

    1.A.202

    2

    材料加工设备

    C

    材料

    2

    受核不扩散原因管制

    3

    电子

    D

    软件

    300系列

    澳洲集团

    1.C.351

    3

    电子类

    D

    软件

    3

    受生物&化学武器原因管制

    4

    电脑

    E

    技术

    400系列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1.C.450

    4

    计算机类

    E

    技术

    5

    由美国商务部决定属于国家安全或对外政策管制的物项

    51

    电讯


    注意:以上编号系列只适用于类别19的两用物项对于类别0核物料、设施及装备,根据核供应国集团的触发清单指引而制定

    5

    电信和信息安全


    6

    600 series管制的物项,因为其位于瓦森纳协定军用品清单或曾在美国军用品清单中

    52

    资讯安全

    6

    激光和传感器

    9

    受反恐、犯罪控制、地区稳定、供应短缺、联合国制裁等原因管制

    6

    传感器与激光器

    7

    导航和航空电子


    7

    导航及航空电子

    8

    海事

    8

    海事

    9

    航空推进

    9

    航空推进


     

    四、许可证制度

    (一)如何确认物项需要许可证

    进出口商可将拟进出口物项的规格参数与《规例》附表所载的技术、规格和参数说明加以比较,以判断该货品是否受管制。无法自行确认时,可以向工业贸易署请求协助进行确认,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物项的技术资料、规格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或预先分类申请表。工业贸易署会根据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有关物项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工业贸易署鼓励进出口商们在对物项的管制情况存疑时与他们联系。

    此外,必须要注意香港对战略物项的最终用途管制,如果该物项意图用于制造、研制或作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用途,即使该物品并未纳入《规例》附表1、附表2也必须申请许可证。



          1.过境的战略物项

          即在经过香港时一直停留在其进境运输工具内的物项,通常不受进出口许可证管制,但被归类在《规例》附表2的物项除外。附表2内物项在过境香港时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附表2所载物项包括指定的军火;与核有关的物料、设施及设备;及载有与上述物项有关的技术资料的文件以及与核、化学或生物武器用途有关的物品。申请过境物项许可证应确保:

        ①申请表上所需资料均全部填写正确,以及申请表已夹附有该物项详细技术资料的小册子/目录;

        ②在许可证申请表上申报有关货物为过境性质,并填上船名或航班编号;

        ③在申请表上申报货物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

        鉴于过境物项为敏感物项,工业贸易署可能会附加一项许可证条件——出口商必须在货物付运当日后十二周内,向工业贸易署署长提交有关货物的卸货证书或货物抵境证明书。

          2.暂时进口的战略物项


          即暂时进口到香港,在规定时间内会将物项运回,例如在香港进行维修后即会运走的战略物项。工业贸易署受理为协助业内人士从任何国家/地方暂时进口战略物项,且随后将货物运返来源国家/地方的许可证申请,并按特别许可证程序审查。在货物进口和运返来源国家/地方时,持证人必须接受香港海关人员的查验。

          根据战略贸易管制通告14/04号《暂时输入战略物品及其后运返出口国》的规定:

          根据《规例》的规定,进口及出口战略物项,必须获得由工业贸易署署长签发的进出口证,并根据证上所载的条件办理本通告载述暂时进口战略物品和其后运返出口国/地方的措施。该措施主要适用于暂时进口的战略物项在香港境内修理或作展览用途,以及其后运返出口国/地方


          根据该措施,有关货物必须在进口时接受香港海关实地的检查。海关人员会在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查验结果。上述由海关人员进行的检查和认证程序是确保除非获得工业贸易署署长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该暂时进口到香港的战略物项不会转运至其他目的地。

          3.暂时出口的战略物项

          即暂时从香港出口,在规定时间内会将物项运回香港,例如参加军火展,展览结束后将物项运返本港。工业贸易署受理暂时出口战略物项至往任何国家/地方的许可证申请,并按暂时出口货物的特别许可证程序审查。申请过程中必须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该等物项只暂时输往该国家/地方。此外,申请人还须作出声明及保证:

          ①完成有关用途后,立即将同一货物运返香港;

          ②在货物离港及返抵本港时,向海关管制站的香港海关人员出示该等货物及许可证,以供查验及加签。

          根据战略贸易管制通告第15/04号《暂时输出战略物品》的规定:


          根据《规例》的规定,进口及出口战略物项,必须获得由工业贸易署署长签发的进出口证,并根据证上所载的条件办理。本通告载述暂时输出战略物品和其后运返香港的措施。该措施主要适用于暂时输出战略物品作展览用途。

          根据该措施,有关货物必须在出口和运返香港时,接受香港海关实地检查。海关人员会在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查验结果。除非货物已接受实地检查以及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已载有验货结果证明,否则货物不能出口或运返香港。


    (二)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类型视具体情况而定。以进口类别3-电子物项为例,中国内地原产的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技术资料(有关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和最终用户声明等材料,而美国原产的还需要提供美国政府签发的许可证以证明已经许可该物项出口至香港。




    (三)许可证签发政策

    许可证的审查政策为个案(case by case)审查,只有在全面符合下列因素的情况下,工业贸易署才会签发许可证:

    • 在运输途中物项被非法转移的风险不大;

    • 物项的技术特性符合申报的最终用途;

    • 物项的最终用途符合规定,并且真确可信;

    • 托运人、收货人、最终用户及申请人均无不利的考虑因素。


    对于经常进出口战略物项的公司可以考虑工业贸易署的原则性批准(AIP, Approval-in-Principle)计划,AIP计划全称为“适用于战略物品许可证服务大用量客户的原则性批准安排”。根据工业贸易署的介绍:AIP是一项贸易便利化措施,适用于经常进出口敏感程度相对较低的战略物项的公司。AIP简化了战略物项许可证申请处理程序、加快许可证的签发速度。工业贸易署会进行个案审核,但一般而言类别5(2)-资讯安全和某些类别3-电子中的战略物项均为AIP适用的物项。


    (二)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类型视具体情况而定。以进口类别3-电子物项为例,中国内地原产的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技术资料(有关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和最终用户声明等材料,而美国原产的还需要提供美国政府签发的许可证以证明已经许可该物项出口至香港。


    (三)许可证签发政策

    许可证的审查政策为个案(case by case)审查,只有在全面符合下列因素的情况下,工业贸易署才会签发许可证:

        ①在运输途中物项被非法转移的风险不大;

        ②物项的技术特性符合申报的最终用途;

        ③物项的最终用途符合规定,并且真确可信;

        ④托运人、收货人、最终用户及申请人均无不利的考虑因素。

    对于经常进出口战略物项的公司可以考虑工业贸易署的原则性批准(AIP, Approval-in-Principle)计划,AIP计划全称为“适用于战略物品许可证服务大用量客户的原则性批准安排”根据工业贸易署的介绍:AIP是一项贸易便利化措施,适用于经常进出口敏感程度相对较低的战略物项的公司。AIP简化了战略物项许可证申请处理程序、加快许可证的签发速度。工业贸易署会进行个案审核,但一般而言类别5(2)-资讯安全和某些类别3-电子中的战略物项均为AIP适用的物项。

     

    (四)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衔接

    1.美国规则

    2017年1月19日,BIS发布了一项规则(2017.4.19生效),根据该规则:

    (1)向香港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受EAR管制且因国家安全(NS)、导弹技术(MT)、核不扩散第1列(NP 1)或生化武器(CB)受管制物项,在启运前必须获得香港政府(工业贸易署)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无许可证要求的书面声明。

    如果获得进口许可证副本,必须确保在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完成出口与再出口活动。

    如果是无许可证要求的声明,该声明可以是直接签发给香港进口人的,也可以是供公众查阅的。只要该声明是根据香港法律作出的准确描述,且是当前最新版本,则该声明可多次用于向香港的出口与再出口活动。

    (2)从香港再出口任何受EAR管制且因国家安全(NS)、导弹技术(MT)、核不扩散第1列(NP 1)或生化武器(CB)受管制物项,在启运前必须获得香港政府(工业贸易署)的出口许可证副本或无许可证要求的书面声明。

    如果香港签发了许可证,则再出口必须按照该许可证的条款规定进行,且必须在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完成再出口活动。

    如果是无许可证要求的声明,该声明可以是直接签发给香港再出口人的,也可以是供公众查阅的。只要该声明是根据香港法律作出的准确描述,且是当前最新版本,则该声明可多次用于从香港再出口的活动。

    (3)要求保存与交易相关的香港进、出口许可证

    本规则旨在补充香港的管制制度。根据香港管制制度规定:凡由香港各方进口或出口的受多边管制制度(如瓦森纳协定安排、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机制和核供应国集团)管制物项,均须取得进、出口许可证。

    本规则只适用于受多边管制制度管制的美国原产物项,此类物项在EAR下因国家安全(NS)、导弹技术(MT)、核不扩散第1列(NP 1)或生化武器(CB)原因受管制。

    虽然增加上述两项出口与再出口的支持文件要求,但并不涉及EAR下的许可证要求。BIS 采取这一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的保障受多边管制制度管制的美国原产物项得到美国适当的约束。

     

    2.相关问答

    1.我的物项只是从香港过境,没有任何香港实体参与交易。这些物项也不会在过境香港时从运输工具中取出。BIS是否要求该货物在过境香港前取得香港进出口许可证的副本?

    答:不。2017年1月19日的规定只适用于对向香港出口和再出口或从香港再出口受EAR管制的特定物项。对于EAR,其管制的是最终目的地,无论中间经过了所少次过境转运。但注意,根据香港法律,特定货物即使是过境也需向香港政府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我的客户告诉我交易涉及的产品可以无许可证进口到香港,我可以凭此发货吗?

    答:请牢记,无许可证要求声明必须来自香港政府(工业贸易署),必须是当前最新版本。声明可以是直接签发给香港进口人的,也可以是供公众查阅的。

     

    3.我的货物已经运到了香港,计划由在香港的另一方再出口,我是否需要索取香港的出口许可证?

    答:不需要,你的货物已经运抵香港,如果从香港再出口无需索取再出口许可证。但是香港的再出口方在启运前需要根据香港法律获得香港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或无许可证要求的书面声明

     

    4.受此次规则管制的物项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才能运往香港的,在向BIS申请许可证的时候我需要提交香港的许可证副本吗?

    答:不需要。本规则只是新增了启运前的支持文件要求,并不涉及BIS许可证。在向BIS申请许可证时我无需提交香港的许可证副本,但在启运前必须获得香港的许可证副本。

     

    5.如果我的货物属于EAR 99物项或者是受单方管制的物项,需要适用此规则吗?

    答:不需要。此规则只适用于受多边管制制度(如瓦森纳协定安排、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机制和核供应国集团)管制的美国原产物项,此类物项在EAR下因国家安全(NS)、导弹技术(MT)、核不扩散第1列(NP 1)或生化武器(CB)原因受管制。EAR 99物项或属于美国单方管制的物项(如ECCN 5A992, ECCN 5D992)不受此规则的约束。

     

    6.进口货物的香港的公司收到了香港政府的AIP信件。这封信是否允许我在获得香港进口许可证副本之前启运货物?

    答:AIP计划可以简化香港进口商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处理程序、加快许可证的签发速度,但AIP信件并不豁免香港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义务,香港进口商仍须申请相关进口许可证。获批准的公司会收到香港政府发出的AIP信件详列有关的物项、供应商/收货人、最终用户等。AIP信件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可续期。仅就EAR而言,只要该AIP信件在你启运时真实有效,且包括了此次启运到香港有关的物项及人员,你可以将AIP信件的副本或续期视为香港政府签发的许可证。

     

    7.我打算从香港再出口受本次规则管制的物项,AIP信件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文件要求?

    答:不可以。为符合EAR §740.2(a)(19)或第EAR §748.13的规定,AIP信件不得代替香港出口许可证从香港再出口。

     

    五、许可证豁免制度——SCTREX方案

    SCTREX方案全称为“特定战略物品航空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工业贸易署实施该方案以便利特定战略物品经香港进行航空转运。该方案的登记人如符合若干登记条件,且有关货物又属于航空转运的特定战略物品,可获豁免办理《条例》和《规例》规定的许可证。

    SCTREX适用于成功办理登记并获得由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豁免证书的航空公司、地面货运代理和承运商,涵盖规表1所列的特定战略物项,但不包括附表2所列的物项。有关物项应属由该方案登记人所处理的航空转运货物,并在继续其转运行程前留在机场货物转运区。本方案不适用附表1使用非航空转运模式的战略物物项,不影响附表2、3、4所指明的战略物品的许可证规定。若未根据该方案获得豁免,转运战略物品必须获得有效的进、出口证。

    截止2021年1月1日,有19家公司登记了SCTREX方案。

    对于非战略物项有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TCES),兰迪海关团队会在后续文章中进行介绍。


          参考引用:

          1.https://www.stc.tid.gov.hk/cindex.html

          2.https://www.tid.gov.hk/scindex.html

          3.https://www.customs.gov.hk/sc/trade_controls/control/index.html

          4.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circular_pub/stc15_04.html

          5.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1/19/2017-00446/support-document-requirements-with-respect-to-hong-kong
          6.https://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dfs/2720-china-hong-kong-recordkeeping-faqs/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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