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①本文引用法条为2021.8.19版本,作者不保证会对后续修订内容进行更新。
②为符合中文阅读习惯,如果没有特殊指明,“part”会被翻译为“本法,即ITSR";“Chapter“会被翻译为“本章,即Title 31 Subtitle B Chapter V“。
③为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法条会使用多个在同意不同词,在同一段中本文可能用一个中文词语来指代此类同意不同词。
④英美法中有不少概念在中国没有对应概念,在了解美国制裁法律时,请务必以英文原文为准,中文仅供辅助参考。
ITSR由以下9个分部和一个附录组成,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法条,特别是Subpart B中的禁令,我会先介绍Subpart C 中的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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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一词是指本法所载的适用如下禁令(prohibition)和指令(directive)的生效日期:
(a) 关于§560.201和§560.204至§560.209的禁令和指令,生效日期为EDT 1997.8.20 12:01a.m.。有关现有条例和指令的生效日期,请参阅本法授权引述中的行政命令和执行条例。
(b) 关于禁止转让或涉及§ 560.304定义的伊朗政府和§ 560.324定义的伊朗金融机构被冻结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的其他交易的禁令和指令,生效日期为EST 2012.2.6 12:01a.m..
(c) 根据§560.211(c)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性权益的人,其财产和财产性权益被冻结的生效日期有实际通知(actual notice)或推定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的,二者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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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一词指伊朗的领土和伊朗声称拥有主权(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或管辖权(jurisdiction)的任何其他领土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前提是伊朗政府对该地区实行部分或全部事实上的控制,或根据国际协议从该地区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伊朗人”一词指与本节所定义的伊朗有关或存在附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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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政府”一词包括:
(a) 伊朗本国和政府,包括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工作部门,也包括伊朗中央银行;
(b) 被上述机构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人;
(c) 自生效之日起,正在或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为或代表上述机构行事或声称行事的任何人;和(d)OFAC决定列入§ 560.304 (a)至(c)的任何其他人。
注意:
1.被OFAC认定符合“伊朗政府”定义的人的名单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igister)上公布,并列入SDN清单,标识代码为[IRAN]。请牢记,无论名称是否被公布在联邦纪事上或被列入SDN清单中,任何符合“伊朗政府”定义的人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都将根据§560.211被冻结。
2.本章(Chapter V)§ 501.807规定了被OFAC认定为“伊朗政府”后的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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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一词是指个人或实体。
(b) “实体”一词系指合伙、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隶属组织或其他组织。
注意:
1.在了解美国制裁法律时,一般来说,除非法条明确使用“individual(个人)”或“entity(实体)”来表述,否则“person(人)”均包含“个人”与“实体”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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