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想以走私穿山甲鳞片为例谈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那些事,但那些事又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谈的完的,所以本文改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二三事”,只谈最容易想到的事。
据央视财经报道,近日,广东珠海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走私野生动物案,当场抓获了三名正在实施走私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团伙通过正常的物流渠道将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发往外地。办案机关认为,快递员每次能取100元、200元,没有开箱检查,所以愿意铤而走险。查证属实的走私销售将近8吨,涉案金额大概4亿元人民币。
一、珍贵动物制品的范围及进口管制
(一)穿山甲鳞片是否是珍贵动物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的制成品,肉制品亦应包含在内。
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穿山甲鳞片属于上述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
(二)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珍贵动物制品进口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允许濒危物种进出口的法律凭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由此可知,进口穿山甲鳞片等珍贵动物制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濒危我国允许进口证明书。
(三)未经许可进口穿山甲鳞片涉嫌走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穿山甲鳞片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在进口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否则,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二、走私穿山甲鳞片8吨,涉案金额大概4亿的刑法概念
(一)法律规定的入罪、出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数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20万元至10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知,走私作为珍贵动物制品的穿山甲鳞片不同于走私普通货物等,没有所谓的“起刑点”,即无论金额多少,只要有走私穿山甲鳞片等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但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数量的多少、金额的大小对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4亿是犯罪金额吗?如何确定犯罪的数额。1996年,林业部发布了《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规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但该通知已于2017年被国家林业局废止,目前没有发布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等标准依次确定。
因此,对于一般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珍贵动物制品的价格由鉴定机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或计算方法予以确定。
三、上述走私穿山甲鳞片链条各类人员如何承担责任
(一)境外组织人员、货物所有人。如果在共同的走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走私犯罪的主要收益由其享有,这类人极易被认定为主犯。
(二)被当场抓获的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人。这类人由于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如果是受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按从犯处理。
(三)快递员、境内物流配送人员。如果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走私运输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1)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2)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这类人一般按从犯处理。
(四)国内买家。一般情况下,国内购买的买家(消费者)并不涉及走私犯罪,但对于收购者(商家),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几点是本文简要谈的几点,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可以谈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
走私珍贵动物死体如何处理?
走私珍贵动物途中死亡、途中生产、孵化等如何处理?
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如何鉴定等等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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